超过刑事诉讼时效是否可以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时效过了还能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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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刑事诉讼时效是否可以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时效过了还能起诉吗)

本文目录

  1. 什么是刑事追诉时效
  2. 法院立案庭因上诉期限超过十五天为由不予立案怎么办
  3. 案件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立案庭又予以立案的,执行局应如何处理
  4. 二十多年前的刑事案件,现在提起诉讼还有没有效

什么是刑事追诉时效

一、时效的概念

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这些权力即归于消灭,对犯罪人就不能再追诉或者执行刑罚。时效完成是刑罚消灭的重要制度之一。

一个人犯罪后,经过一定期限虽未被追诉或未被执行刑罚,但没有再犯新罪,据此可推断其已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在这种情况下,失去追诉或行刑的意义。

实行时效制度,既符合我国适用刑罚的目的,又有利于司法机关开展工作和稳定社会秩序。但是为了防止少数犯罪分子利用时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刑法在规定时效时,同时规定了时效中断、延长等制度。

二、时效的种类

时效分为两种: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期限的制度。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人不得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已经追诉的,应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判。追诉时效完成,是刑罚请求权消灭的重要事由之一。

行刑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被判刑的人执行刑罚有效期限的制度。犯罪人被判处刑罚后,只有在行刑时效期内,刑罚执行机关才有权对犯罪人执行所判处的刑罚。行刑时效期间内所判处的刑罚未执行,超过行刑的时效,便不能再对犯罪人执行所判处的刑罚。行刑时效完成,是刑罚执行权消灭的一项重要事由。

我国刑法总则只规定了追诉时效,对行刑时效未作规定。

三、追诉时效的期限

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具体犯罪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时,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分别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条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进行计算追诉时效期限:

(1)在只规定一个量刑幅度的条文中,应依照该条文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2)在一个条文中规定有两个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应按与其罪行相对应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的期限。

四、追诉期限的计算

根据我国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追诉时效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

(一)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犯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

(二)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

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为“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三)追诉时效的延长

根据刑法第88条的规定,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分为两种情况: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这里的“被害人包括受到犯罪侵害的公民个人和法人。控告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控告必须是被害人在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并且已经发现犯罪嫌疑人而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告发。如果被害人在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的情况下报案,则不能适用时效延长的规定。

(四)追诉时效的中断

我国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表明,我国追诉时效中断是以犯罪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为条件的,但不论新罪的性质和刑罚轻重。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追诉时效中断后时效起算的时间为“犯后罪之日”。所谓犯后罪之日,即后罪成立之日

法院立案庭因上诉期限超过十五天为由不予立案怎么办

对一审民事、行政判决不服,上诉的期限为15天。立案庭以超出上诉期为由不立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议你采取以下办法:

一、一审判决在15天上诉期满后,就已发生法律效力。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你可以申请再审。

二、撰写再审申请书,认为原判决在以下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在事实和理由部分依次写清:第一,你有涉及案件的新证据,而且这些新证据能足以推翻原裁判;第二,原裁判认定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第三,原裁判所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如果发现这种情况,再审是肯定的;第四,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第五,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但法院没有调查收集的;原裁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第七,审判庭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这是程序违法;第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九,法院在审理中,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所享有的辩论权利;第十,对案件当事人,没有经传票传唤,而经行缺席判决;第十一,原裁判遗漏或者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当事人请求的没审理、或者当事人没申请,却给判决了;第十二,据以作出原裁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这样裁判就失去了支撑的依据;第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这三种行为都是导致案件不能公平审理的认为原因。

三、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以内。在这个期限内,法院经过审查,原判决如存在上述十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负责再审的法院立案庭一般会给你立案,进入再审程序。但过了6个月后,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再审案件,才会给予立案。

四、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你的案子还是有机会去再次开庭处理的。尽管通过再审推翻原判决的并不多,但这也是法律给予当事人司法救济的一个途径。只要原判决确有问题,而你再审的又符合法律规定,你的合法权益还是能有机会来陈述的。至于结果,则是再审审理之后的情形了。

案件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立案庭又予以立案的,执行局应如何处理

立案庭受理执行案件移送执行局执行后,经执行员认真审查,或者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提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过申请执行期限,经审查情况属实。此时案件应该如何处理?这是我们在执行实践中时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按照规定,如果立案庭在审查立案时发现已过申请执行期限,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但是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如何处理,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情况,目前大家也都是众说纷纭,究竟哪种途径能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笔者就此作一番简要的分析,也请大家共同来探讨关注这个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执行局经审查发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超过申请期限后,可以裁定不予执行。如果退回立案庭太过繁琐,可由执行局直接作出裁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种情况发生后,应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先撤销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然后再裁定不予受理。因为受理案件通知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所以,不撤销受理案件通知书就不能解决问题。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立案庭,由立案庭裁定不予受理,或者直接由执行机构裁定不予受理。本来立案时就应裁定不予受理的,却因审查不严而受理了。还是受理上出了问题,把它改正过来不就行了。 第四种意见认为,执行中可以参照诉讼程序中裁定驳回起诉的做法。关于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参照此条规定,如果立案庭在立案环节未审查出超期,立案进入执行程序以后,如经审查确定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超过期限,可由执行机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另外,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第五种意见认为,如果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具体法律条文可以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 仔细分析上述几种意见,笔者认为: 第一,裁定不予执行肯定是不对的,因为目前还找不到裁定不予执行的法律依据。关于不予执行的情形是法定的,《民事诉讼法》中只有二百一十七条、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仲裁和公证文书确有错误的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不予执行只适用以上仲裁和公证文书确有错误两种情况,而本文提出的这种情形又明显不属于这两种法定情形。另外,不予执行裁定也应当是在立案环节作出。 第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观点我也不赞成,仅仅为了撤销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而启动再审程序,却没有这个必要。况且《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受理案件通知书明显不在再审之列。 第三,尽管我们所讨论的是一个关于不予受理的问题,但不予受理裁定应该是在立案环节之内七日就要作出,而现在的情况是已经立了案并移送执行了。因此,已经受理了的执行案件,执行中就不宜再作不予受理的裁定。 笔者较为倾向于第四种和第五种观点,如果发生本文所讨论的以上情况,裁定驳回起诉较为妥当,因为可以参照以上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法律依据较为充足一些,对裁定不服当事人还可以上诉或提出异议。裁定终结执行的观点也有一定的道理,也可以把错误立案的案子终结掉,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规定的很模糊,且终结执行裁定生效后当事人不能上诉,这是第五种意见的不足之处。 此外,还有另一个问题是,已经过了申请执行期限的案件,申请执行方应该怎么办?有人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重新提起诉讼,而反对此观点的人则认为根据“同事不再审理”的原则,申请执行人已没有诉权,该债务与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一样成为了自然债务,笔者对此持赞同意见。笔者认为,如果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的确已经过了申请执行期限,也就意味着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了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当然申请执行人还可以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但法院不可再进入执行程序了。根据一事不能再诉的原则,如申请执行人再次就同一事实向法院起诉,法院还是要裁定不予受理。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十多年前的刑事案件,现在提起诉讼还有没有效

二十年前的刑事案件如果没立案已经超过了追溯时效,如果已经立案逃避侦查的不受追溯时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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