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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应于一次性住院治疗出院之日起60日内凭本补充医疗保险单、身份证、社会保险卡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院证、住院费用收据、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结算表(参加省和区(市)县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还须持省和所属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据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情况证明和住院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逾期则不予报销。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报销。本补充医疗保险终身有效,但每份只能使用一次。报销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时,一次只能使用一份,报销金额不超过50000元。本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金额之和大于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总额时,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一、成都市医保报销标准和条件
成都医保报销比例分为门诊、住院和社区服务三种就医形式而有所不同。
成都地区门诊报销比例为:
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200元;
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400元;
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800元;
住院报销比例为:
一级医院起付线在200元,报销比例为92%;
二级医院起付线在400元,报销比例为90%;
三级医院起付线在800元,报销比例为85%;
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起付线在160元,报销比例为95%;
除此之外,成都地区的参保人可根据年龄增加医疗报销比例,在50周岁以上的,报销比例增加2%,60周岁以上的增加4%,70周岁以上的增加6%,80周岁的增加8%,90周岁的增加10%。
二、成都医保报销范围为
1、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包含普通门诊和门诊治疗重症疾病;
2.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3.符合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例如购药费用;
成都医保报销流程如下:1.办理人提材料并受理受理;2.受理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
门特在起付标准计算次数上同住院有区别。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四类病种不计起付标准,第二、三类病种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基本医疗报销以后,享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的再进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的再依次报销城乡大病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从7月1日起,成都市互助补充保险对重特大疾病的保障水平,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最高支付比例提高至90%。
一、参保人员类型及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1%的缴费费率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按以下比例支付:
1、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77%;
2、剩余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0%;
3、剩余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5%;
4、剩余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90%。
(二)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0.5%的缴费费率参加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按以下比例支付:
1、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后(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38.5%;
2、剩余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40%;
3、剩余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42.5%;
4、剩余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60%。
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大病药品目录支付条件的,并且在医疗保险待遇有效期内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按70%的标准支付,一个治疗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累计支付大病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不超过15万元。
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形。
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使用大病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不予支付:
1、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与药品法定使用说明书,或与大病药品目录的规定不一致的;
2、在非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和非指定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3、未经责任医师开具处方的;
4、以个体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未满12个月的。
深圳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比例与市内并无区别,一档门诊报销:70%由个人账户支付,30%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档住院报销:起付线以上部分按规定支付95%或90%。
办理了转诊或者备案手续的,按照以上比例给予记账;
未办理转诊或者备案手续的,按照以上支付标准的90%记账。
拓展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本市定点社康中心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70%由其个人账户支付,30%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但以下项目费用除外:
(一)口腔科治疗费用;
(二)康复理疗费用;
(三)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费用;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成都地区社保住院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住院医疗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一级医疗机构92%,二级医疗机构90%,三级医疗机构85%。
在此基础上,年满50周岁的增加2%,年满60周岁的增加4%,年满70周岁的增加6%,年满80周岁的增加8%,年满90周岁的增加10%。根据年龄增加后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不得超过100%。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成年低档缴费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53%。
2、成年高档缴费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一级医疗机构87%,二级医疗机构82%,三级医疗机构68%。
大病报销比例是: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含合规、合理的自费部分)超过2.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再次报销”。
年度个人最高报销限额为25万元。
目前,成都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一般在
38.5%-90%之间,具体比例是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实际开销等因素而定。成都市
《关于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发布之前,参与成都大病医保的参保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费报销比例为77%。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
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1%的缴费费率参加成都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
—次性住院费用最高报销比例为90%,最低为77%。据悉,2016年成都大病医保的报销比例最高可达90%,最低是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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