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划拨用地许可证办理资料有哪些要求(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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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划拨用地许可证办理资料有哪些要求(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

本文目录

  1. 天津生育保险怎么办理
  2. 天津北辰即将开工的十大工程
  3. 天津房信企业产怎样过户
  4. 天津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天津生育保险怎么办理

一、天津生育津贴申报办理方法

??1、已在本市生育定点机构联网结算的:由单位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成功的无需再向分中心提交纸介材料。

??2、参保人因异地就医或特殊原因无法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将本人申报材料分类归集、粘贴、填写交接单,交由相应受理单位申报至所属医保分中心。医保分中心审核、市级部门核准后,将报销款从统筹基金中拨付用人单位或参保人账户银行,由银行将报销款划转用人单位或参保人账户。

??二、办理生育津贴需要用到的材料

??1.诊断证明(门诊就医)原件或出院记录(出院小结)有效复印件(医院盖章或确认)1份;

??2.在港、澳、台及境外生育分娩的,应提供:住院病历(主要指分娩记录、手术记录或出院记录,三者具备其一且能够阐明生育分娩诊疗情况即可)复印件1份及翻译件(加盖翻译机构章)。

??注:网上申报无需提供材料

??三、生育津贴申报办理地点

??1、网上办理:联网结算生育医疗费的职工,由其单位在天津医保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网厅”申报。

??2、分中心办理:未联网结算生育医疗费的职工,在参保地分中心申报。

??四、生育津贴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将生育津贴从统筹基金划拨参保人账户,办结。

??五、生育津贴查询方式

??1、在全市各医保分中心查询;

??2、在“金医宝”app查询。

??注意事项:

??1.申报生育津贴时应先办理妊娠登记,异地就医的还应先进行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登记。

??2.如有垫付住院费以及产前检查费(未联网结算并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须同生育津贴一起申报。

??3.除机关、事业单位外,对符合津贴申领条件的参保人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需事先办理社会保障卡,并激活金融功能。

天津北辰即将开工的十大工程

天津市北辰区多项建设工程项目即将开工,发改委己审核批准。

1、和融道(双富路-双贤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审批类型: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许可--选址意见书(不设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部门:北辰区规划分局,审批日期:2021/2/4

2、地铁5号线终点站周边区域双勤路(和厚道—和融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审批类型: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许可--选址意见书(不设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部门:北辰区规划分局,审批日期:2021/2/4

3、天津市北辰区北仓示范小城镇农民安置用房建设项目,审批类型: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许可--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部门:北辰区规划分局,审批日期:2021/2/4

4、和厚道(双富路-双明路)等5条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审批类型: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许可--选址意见书(不设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部门:北辰区规划分局,审批日期:2021/2/45、北辰区宜兴埠镇旧村改造4D地块,审批类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备案,审批部门:北辰区建委,审批日期:2021/2/4

6、北辰区2020年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双口镇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审批类型: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初步设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审批部门:北辰区发改委,审批日期:2021/2/4

7、北辰区中储地块规划小学项目,审批类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备案,审批部门:北辰区建委,审批日期:2021/2/4

8、津辰张(挂)2020-006号宗地,审批类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出让用地,审批部门:北辰区规划分局,审批日期:2021/2/3

9、杨柳青电厂子牙河南路供热管网建设工程,审批类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市政工程,审批部门:北辰区规划分局,审批日期:2021/2/3

10、阳江路(沁河中道-龙门东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审批类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市政工程,审批部门:北辰区规划分局,审批日期:2021/2/3

11、天津市地铁4号线北段工程,审批类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划拨用地,审批部门:北辰区规划分局,审批日期:2021/2/1

12、津辰双青(挂)2011-153地块保障性住房(限价房),审批类型: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批部门:北辰区人防办,审批日期:2021/2/1

13、联东U谷.北方耀谷十一期项目,审批类型: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批部门:北辰区人防办,审批日期:2021/2/1

14、天津地铁5号线工程,审批类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审批部门:北辰区规划分局,审批日期:2021/2/1

15、北辰区双街3#雨水泵站工程,审批类型: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许可--选址意见书(不设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部门:北辰区规划分局,审批日期:2021/1/28

16、宜白路(宜兴埠)雨水泵站项目,审批类型: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许可--选址意见书(不设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部门:北辰区规划分局,审批日期:2021/1/28

17、北辰区杨咀1号地块项目,审批类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审批部门:北辰区审批局,审批日期:2021/1/27

18、北辰区汾河南道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项目,审批类型: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许可--选址意见书(不设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部门:北辰区规划分局,审批日期:2021/1/26

19、智能化钢筋加工装备产业化发展研发生产基地项目,审批类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备案,审批部门:北辰区建委,审批日期:2021/1/25

20、津辰双青(挂)2011-133号地块(荣业园)限价商品房,审批类型: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审批部门:北辰区规划分局,审批日期:2021/1/25

21、北辰区顺义道北(中储三)C地块,审批类型:取水许可--取水许可,审批部门:北辰区审批局,审批日期:2021/1/21

22、北辰区东风路(小淀示范镇小贺庄出让区)A1地块项目,审批类型:地名命名、更名许可--居住区、公建项目,审批部门:北辰区规划分局,审批日期:2021/1/20

23、和贵道(双贤路~双明路)等5条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审批类型: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建议书-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审批部门:北辰区发改委,审批日期:2021/1/20

24、北辰区尚梅路(小淀示范镇小贺庄出让区)A2地块项目,审批类型:地名命名、更名许可--居住区、公建项目,审批部门:北辰区规划分局,审批日期:2021/1/20

25、北辰区宜兴埠城中村改造A地块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审批类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市政工程,审批部门:北辰区规划分局,审批日期:2021/1/19

26、津北辰双(挂)2019-146号北辰区双锦路A2地块项目,审批类型:取水许可--取水许可,审批部门:北辰区审批局,审批日期:2021/1/14

27、区级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区党群服务中心修缮装修项目,审批类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备案,审批部门:北辰区建委,审批日期:2021/1/14

28、北辰区双街镇小街004、005号地块三期,审批类型: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批部门:北辰区建委,审批日期:2021/1/13

29、北辰区工农新村城中村改造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审批类型: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批部门:北辰区建委,审批日期:2021/1/13

30、北辰润粮天重一期项目,审批类型: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批部门:北辰区建委,审批日期:2021/1/13

31、津辰淀(挂)2006-032号D地块项目,审批类型: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批部门:北辰区建委,审批日期:2021/1/13

32、北辰区顺义道北中储一地块A1项目,审批类型: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批部门:北辰区建委,审批日期:2021/1/13

天津房信企业产怎样过户

企业产如果办理过户手续,需要前往房屋所属企业或者企业托管的房管部门办理,大约时效以企业房管科或者企业托管的房管部门为主。

税费主要是公司自己申报增值税(差额增值税5%)、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成交价的1‰)、买受人契税、企业所得税(交易过程中不收取),另外划拨性质土地收取地价<占地面积*30%的费用,出让性质土地免征。

天津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

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根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平房和单元式楼房(以下简称“住宅房屋”)。不包括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别墅式、独幢式住宅房屋。

国有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除住宅房屋以外的房屋(以下简称“非住宅房屋”)。

第四条住宅房屋因买卖发生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每交易一次,缴纳一次土地出让金。

住宅房屋因赠与、继承、析产等发生转让的,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

住宅房屋因交换发生转让的,转让双方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的1%分别缴纳土地出让金。

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代为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转让的,暂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住宅房屋转让,涉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不动产权证书》“权利性质”栏中土地部分对应内容记载为“出让”,“使用期限”栏按首次缴纳土地出让金时点起计算70年,并记载“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附记”栏注记“私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上述记载内容不变。

第七条别墅式、独幢式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因买卖、赠与、继承、析产等发生转让的,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再向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在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时,应当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市场价格的30%。

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项目,涉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上市场价格的15%缴纳。

第八条房屋权利人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需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登记簿查询结果和房屋买卖协议为申请人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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