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的抗辩权有哪些(民法抗辩权有哪五个)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一时的抗辩权有哪些和民法抗辩权有哪五个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一时的抗辩权有哪些以及民法抗辩权有哪五个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时的抗辩权有哪些(民法抗辩权有哪五个)

本文目录

  1. 应该如何行使先履抗辩权
  2. 民法上的抗辩理由是什么,要广义上的

应该如何行使先履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构成要件:

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一要件。

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也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

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只有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管辖,而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

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不过,原告未履行的债务或未提出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无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告的履行不适当时,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则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应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可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和功能上的牵连性。所谓发生上的牵连性,是指一方的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在发生上互相牵连.即一方的给付义务不发生时,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也不发生。所谓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债务人免除给付义务,债权人亦免除对待给付义务。所谓功能上的牵连性,又称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负给付与对方当事人所负对待给付互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对方原则上亦可不履行,只有如此,才能维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履行抗辩权正是这种功能上的牵连性的反映。

上述思想正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义,所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也是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当然,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限制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滥用。在当事人一方已为部分给付时,对方当事人若拒绝其给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则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民法上的抗辩理由是什么,要广义上的

你说的民法抗辩理由其实就是抗辩权,与请求权相对应。

广义上的抗辩分为延期的抗辩权(即一时的抗辩权)和永久的抗辩权,抗辩

的实质是免责事由,比如说对于诉讼时效的抗辩

目前只有票据法第13条,有个关于票据抗辩的法定含义,其他法尚未界定

。不过票据抗辩的法定含义,包含了事实抗辩和权利抗辩。

(二)学理上的含义

第一种:

抗辩分为实体上的抗辩和诉讼上的抗辩,实体抗辩包括障碍抗辩(或曰权利不发生的抗辩)、消灭抗辩、阻止抗辩;诉讼上的抗辩包括妨诉抗辩和证据抗辩。

第二种:指诉讼过程中发生的,一句实体法所有享有的防御方法,包括诉讼上的抗辩和抗辩权两大类。诉讼上的抗辩包括权利障碍的抗辩和权利消灭的抗辩。

关于一时的抗辩权有哪些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本文链接:https://www.9gupiao.com/flbk/297650.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