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指定管辖了给哪个检察院起诉(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公安指定管辖了给哪个检察院起诉的一些知识点,和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公安指定管辖了给哪个检察院起诉(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

本文目录

  1. 刑事案件可以由检察院直接交给法院吗
  2. 刑事案件送检察院意味着什么
  3. 民事诉讼起诉去事发地法院起诉还是被告人地点起诉
  4. 司法厅与公安厅、检察院、法院是什么关系
  5. 检察院对公安立案监督需要什么程序和手续怎么样
  6. 报案时可以同时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吗
  7. 当地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可以直接移交外地检察院起诉吗

刑事案件可以由检察院直接交给法院吗

是可以的,1、移交到检察院的案件是否需要退回侦查,还要检察院对案卷审查后才能决定。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就不需要退回补充侦查。

2、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最长要在一个半月内作出不起诉或者起诉决定。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案件送检察院意味着什么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有“两次”送检察院,第一次是审查批捕,第二次是移送审查起诉,所处的案件阶段是不一样的。

第一,刑事案件当事人被拘留后,公安机关会进行初步的侦查,一般最长是30天。30天之内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则可以直接撤销案件、放人;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当事人有犯罪事实、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则会在30天之内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最长会在7天之内做出逮捕或者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即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第一次送检察院,虽然检察院介入了案件,但整个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这里也涉及到我们常说的黄金37天的问题。

第二,检察院批捕或者不批捕之后,公安机关都可以继续侦查,如果批捕了就会继续把当事人羁押在看守所;如果不批捕公安机关一般会变更强制措施,比如取保候审。

只要公安机关没有撤销案件,不管检察院批捕还是不批捕,公安机关都可以继续侦查,绝大部分案件的侦查期限是2个月、或者延长到3个月(少数案件会继续延长),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会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一旦移送整个案件就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是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提起公诉到法院;检察院也可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机会,公安机关每次补侦的期限为1个月。

公安机关每次补充侦查后会再次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重新计算。

民事诉讼起诉去事发地法院起诉还是被告人地点起诉

你说的估计是民事侵权纠纷。二者皆可,既可以在事发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厅与公安厅、检察院、法院是什么关系

司法厅与公安厅、检察院、法院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有联系的地方即共同点有三个方面:

第一,都是政法机关;

第二,都在党委领导下,接受党委机关(省级层面即省政法委)统一领导;

第三,都有专项津补贴,工资待遇普遍比其他行政机关公务员高出20-30%,其中,司法厅、检察院和法院每月有1200元的政法专项补贴,公安有警衔津贴和执勤加班补贴,每月大致也有小两千。除此之外,两院实行员额制管理,员额法官和检察官工资待遇又比未入额的法官、检察官高出30%以上,几张收入加起来,员额法官或检察官每月总体收入最多可能要比其他单位的公务员高出差不多一倍。无论哪一个单位都称得上是公务员机关中权力大、收入高的强势部门,有机会进绝对不能错过。

区别也有三点:

第一,机构性质不同。司法厅和公安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接受同级政府管理,和同级政府有从属关系;检察院和法院是独立司法机构,接受党委统一领导和人大监督,但不受政府管理,属于平行关系而没有从属关系,中央层面的“一府两院”,一府即国务院,代表政府;两院即检察院和法院,说的就是这种关系。

第二,职责不同。司法厅主要负责辖区的法治宣传、普及和依法治省等工作,公安厅负责打击辖区违法犯罪、维持治安和交通秩序;检察院负责监督其他政法机关的司法职能,行使公诉、批捕、抗诉等职责;法院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审判,四个部门各司其职,都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力。

第三,干部管理方式不同。司法厅和公安厅除了主要领导厅长需要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免外,其他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归组织部和单位党组管理,而法院根据《法官法》规定,省级法院的院长由省级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都需要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同理根据《检察官法》,省级检察院检察长由省级人大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检察院对公安立案监督需要什么程序和手续怎么样

你好,这里先简单说一下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流程,具体的法律规定内容比较枯燥复杂,放在后面。

简单的说:被害人和他法定代理人、亲属觉得公安应该立案,有权向检察院提出。犯罪嫌疑人觉得不该立案,也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也可以主动审查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

经过审查,觉得有必要让公安机关说明立案或者不立案的理由的话,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或者不立案的理由,并对理由进行审查。

经过审查,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的理由不成立,经过检察长批准,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收到立案通知书或者撤销案件通知书,如果有异议可以提出复议,没有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立案或者撤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之后的活动进行监督。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第五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正确的,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答复控告人、申诉人。

第五百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对于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第五百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五百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第五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受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当事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尚未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答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不说明理由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关证据材料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第五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五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未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百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不接受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正确的,应当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下级公安机关。

报案时可以同时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吗

报案时可以同时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吗?

不可以!你说的“监督”属于“立案监督”,报警人到公安机关报警以后,公安机关受理以后,会根据报警人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侦查,假如公安机关通过调查、侦查发现有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会予以立案,假如没有涉嫌犯罪的事实,会不予立案,按照程序公安机关会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假如报警人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按照法定程序,报警人应该到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予以立案或者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的理由。这个程序属于“立案监督”,所以在你报警的同时是不能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当地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可以直接移交外地检察院起诉吗

公安机关受当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监督和制约,县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必须向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向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同级人民法院审判。

如果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县级公安机关不能向所在地以外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

这正是体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监督体制。

如果允许A地公安机关向A地以外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是对刑事诉讼制度的严重破坏!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公安指定管辖了给哪个检察院起诉和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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