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赡养人起诉其他赡养人和赡养诉讼是不是要诉全部子女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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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法律援助,本就应该赡养老人,这是义务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就题主提出的问题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坦率地说:看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根本就没有准备回答。因为是工作职责范围的事情,看了一下各位的回答,很遗憾的是,绝大多数人的回答是完全错误的,有些几乎是信口开河,把自己的想象当政策,胡说八道一通,还自以为是地认为自己说得很对。这实在令人担心和惋惜。
一、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问题一个孩子来到这个世上,父母亲自然是第一监护人,应该天然负有抚养、教育、保护其健康成长的法律义务。如果父母亲不在了,或者没有抚养能力,还有第一顺序监护人——即: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这类人发挥作用。其下还有第二顺序监护人兄、姐,以及其亲属——伯父伯母、叔父叔母、姑父姑母,以及舅父舅母、姨夫姨母——发挥作用的空间。也只有以上这些监护人不起任何作用,才轮到村委会、当地民政部门出面解决问题。极端而言,一个完全无人监护的孩子,民政部门就是孩子的最终监护人,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一个孩子最终在孤儿院长大,按道理说:孤儿院就是孩子的监护人,可以肯定:其法定监护人——也就是父母——或者已经死亡,或者完全没有监护能力;其他的监护人或者完全没有,或者不发挥任何作用。这样一个孩子长大以后,又突然冒出父母亲来,他们很自然己经丧失了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无权要求享受孩子履行赡养义务。毕竟,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对等的。没有付出,那有回报,就这么简单。
有的人可能会杠我,你拿刚出台的法律,说几十年前的事情,法律不能溯及既住。这话非常对,但是: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始终贯穿着一条主线,即法理,也就是法律的基本道德判断,也就是法律的内核,它是十分稳定的。任何法律都是讲道理的,延续公序良俗的,是有温度的。
二、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天然地存在着抚养与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更通俗他说:这些涉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基本民事法律制度,都体现着一个朴素的道理——你养我小,我养你老,只不过是用法律用语表达出来了而己。这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中都能找到无数的依据。
在一般情况下,亲生父母、孤儿这两个词在概念上互相冲突,现实生活中本不应该存在的。常言说:事出反常必有妖。而根子,恰恰就出在所谓的亲生父母身上。毫无疑问:父母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是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有虐待子女、甚至遗弃子女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利害关系人完全可以以涉嫌犯罪为由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认真读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虐待家庭成员罪和遗弃罪的相关规定,就知道了。
正是为了弥补有些孩子可能很不幸地父母亲己经死亡或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才有了扩大解释的监护人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一个自小在孤儿院长大的孩子,只有两种可能:或父母亲己经死亡,或者故意逃避法定的义务,遗弃婴儿,玩长期失踪,活不见人,死不见尸,这己经涉嫌犯罪了;其他监护人或者干脆没有,或者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既然在孤儿院长大,自然孩子的监护人是孤儿院(即机构监护),这是以没有父母、也没有亲属或亲属撒手不管为前提条件的。在此特殊情况下,即便是以后发现还有父母,却己经在法律意义上彻底丧失了监护人资格,当然不能享有法律规定的赡养权。同时其父母亲的这种行为,应该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这种人只有人形,却毫无人性,不配称之为人,根本就不是东西。同时,监护人的监护权,包括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也是可以依法被撤销、被剥夺的。例如,父母严重虐待、性侵、遗弃子女的。对此,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中就有非常明确的规定,遗弃子女就是其中的一类。
从另一方面看,子女对父母也必须履行赡养、照料、护理的法定义务,但前提是家庭中父母亲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正常,且一直存在,一直继续延续。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啊?因不涉及题主的问题,不展开细说。
三、孤儿的法定条件又是什么呢?概括地说,认定孤儿的条件,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即有随形势不断变化的过程,也有不同法律的渐次出台的重大影响,还有实际执行上从严从宽的变化,也有不同地方强调不同重点的客观因素。一般来说:
1、所谓的孤儿,是专指失去了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即通常所说的弃婴)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了由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这四类基本的情形。这是最严格的定义,要求父母双亡,或者查找不到亲生父母。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即:事实孤儿),是专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总之一句话:听起来似乎至少还有父母或其中的一方,有时没有可能管,有时没有能力管,可事实上,孩子的实际生活状况和孤儿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有些地方称之为事实孤儿。这是对孤儿认定条件有所放宽时的定义。
要着重强调的是: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发展,对孤儿的认定条件,总体来说是不断有所放宽的,目的无非是尽可能地照顾好这些可怜的孩子。同时还要特别强调的是:越到前期,对孤儿的认定要求越严。民政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不可能将不符合相应的条件的孩子按孤儿对待,并免费安排到孤儿院扶养长大的。
四、回答题主的问题:从小在孤儿院长大,亲生父母要他赡养要负法律责任吗?综上所述,一个在孤儿院长大的成年人,对所谓的亲生父母亲,完全没有履行赡养的法定义务。原因也十分简单:从孩子被认定为孤儿的那一刻起,其父母亲就己经丧失了合法的监护人资格,等于解除了孤儿与父母亲之间的法律义务。何况,孩子需要父母亲抚养、教育、保护的时候,他们不管不顾,不计后果,一走了之。孩子长大成人了,他们又来找孩子,要求赡养。世上哪有这样的道理啊?因此,我的建议是:对这样的父母亲,孩子完全可以置之不理。这样做,合情,合理,合法。
如果父母亲不服,去法院起诉好了。孩子奉陪到底就行了。毕竟,法院是讲理的地方啊!
写到这儿,我在揣测:如果这样的父母亲多少还残存着那怕一点儿良心,是不是会羞愧交加,想办法自行了结了呢?
记住!吃亏是福!我来说说我家的事吧!
我们弟兄三个,我是老二,早年,我上边有九十多岁的祖父母,中间有瘫痪在床的母亲,父亲专职伺侯母亲,父亲在有能力的时候把老大的婚事风风光光的办啦!也到处借债把我兄弟的婚事办了,后来愁的母亲中风瘫痪,到我办婚事的时候,父亲实在没有能力办我们的婚事,我们婚事都是自己借钱办的,岳父家没有向我要一分钱彩礼!
婚后不久,我们的女儿出生啦,就在这时,父亲有病住院了,当时弟弟刚成家没有钱,把父亲送来郑州,老大怕出钱,来都不来,弟弟让大舅二舅去找他,就这样他也不来!
没法子,我东拼西凑了5000元把手术做啦!手术非常成功,父亲又可以伺侯母亲啦!
后来祖母有病,因为祖母90多岁啦,很多家人都表示放弃,连祖母本人也坚持放弃治疗,我打了县医院的120把祖母拉到医院,奇迹出现,输了三天液恢复的健康,后来得知,她得的是脑萎缩,在黄金72小时内去的医院,这一次看病弟弟出了100元,我花了1000多元就好了,中间祖父祖母,父亲母亲多次看病,都是我拿钱,老大一分不拿!
大家可能要问,为什么不找他理论?我说,因为不想在老人有病的时候兄弟为看病的钱吵成一锅粥!老人本来的病无大碍,也会被孩子们吵成大病!我就是让老人觉得,他们这么多孩子当中,有一个觉得生得值就行!如果吵成一锅粥,不论是老人还是外人,就会觉得这些孩子们没有一个好东西!
后来祖母活到了103岁,祖父活到了99岁,母亲在床上躺了13年后离开人世,父亲在有一次祖母去医院看病的时候,大家觉得他老了让他一个人回去那天夜里一个人在家脑出血去世的!
送走了所有的老人后,女儿顺利考上了全国顶尖的名牌大学,在读研期间就开始给我一年拿了几十万,儿子也上班啦,现在我在郑州买了两套房,又把岳父接到我们家住,一日三餐的供着!
我觉得,能够一个人最大程度地为自己的老人看病,赡养她们是一种享受!人在做,天在看,老天不会让那些好人吃亏的!那些不尽赡养义务的人没有见他们多富有!我尽力赡养老人我也没有多贫穷!
如果判决结果已经明确了赡养方式或已经量化成货币支付,那就直接申请法院进入执行程序予以执行。
如果判决结果没有明确赡养方式或没有量化为货币支付,,那就得以前一个判决结果为依据再次起诉赡养义务人履行赡养义务,在诉讼请求上要明确赡养义务人的赡养方式或量化为货币予以支付。
这个很好办。一般被告经法庭传票送达而不出庭的,法官可以缺席审判。必须出庭而不出庭的,法院可以拘传。
法院传被告到庭,实际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给了被告举证、质证、发表辩论的机会,如果放弃答辩的权利,不利于法官查清事实,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肯定有影响,家庭内部的事还是坐下来好好商量,别动不动就起诉告状,伤感情,对孩子影响也不好
这个问题非常普遍,特别是一些老人,把房产给儿子,把自己给女儿,生病了,摔跤了,陪床了,第一时间,叫女儿来!儿子呢?
儿子上班,忙,儿子累,不能让他晚上来陪床。儿子来家,是老人伺候他吃伺候他喝的,女儿来家,是伺候老人吃伺候老人喝的。
所以,很多老人养成了习惯,儿子就是来受用一切的,女儿就是来操持一切的。如果反过来,儿子给老人倒一碗水,老人都会不自在。他给女儿倒一碗水呢,他也会不自在。
我作为婚姻律师,见识过太多这样的偏心老人。有这么两位,家里拆迁四套房子,两个儿子每人两套,儿子孙子都有了,两个女儿呢,毛都没有一根。可是,他们的晚年,完全是依靠两个女儿度过的。
平时,是两个女儿每天给他们做饭、洗衣、收拾,生病住院的时候,是两个女儿轮流陪床,至于两个儿子,连指望都不指望。
此时,这两个老人的四套拆迁房,都已经登记在了两个儿子名下!
“这是我们的父母啊,我们不能不管!”
当然,不管父母伤天害理。两个老人非常受用,从来就没有一点不安和对女儿的一点亏欠之意。
作为律师,我是认为,人在自己能养活自己的时候,就不应当拖累别人,比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限于子女成年之前。那么,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也限于父母没有能力养活自己的时候。
什么叫没有能力养活自己?第一,没钱了,第二,失能了。这里面最重要的是没钱了,因为只要有钱,你即便失能,也可以用钱来买服务的。此时,哪个儿女来照顾你,你是不多给他点财产?
这种价值观,在我国法律上也是有体现的,继承法明确规定,对被继承人尽到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多分财产。
所以,我强烈建议,这些偏心的父母,分配财产时,至少要留出自己的晚年养老所需,如果把自己所有的财产都给了个别子女,却让另外的子女去养老,这无异是剥夺这些养老的子女,再去贴补那不养老的。
你和你贴补的那位是高兴了,老天却会不高兴的。
对诸如此类的遗嘱,建议法院判决至少部分无效,才能彰显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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