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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从诉讼法上来说,移送管辖分三类,即民事案件移送、刑事案件移送和行政案件移送。1、民事案件移送:受移送法院发现自己有管辖权的,依法立案审理;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2、刑事案件移送:受移送法院发现自己有管辖权的,依法立案审理,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对管辖权有争议的,两个法院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两个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3、行政案件,受移送的法院的处理方式同民事案件移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近日,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印发施行。该办法是适应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新形势新要求的一项重要党内法规,是纪检监察机关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开展协作配合的重要制度依据。
该办法共18条,对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的范围、移送程序、时限和工作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据介绍,制定该办法,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全面掌握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并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置,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高质量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
该办法明确,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下列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党员涉嫌违犯党纪,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应当由纪检机关处置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依照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有关规定,应当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依照监察法、刑法以及监察机关管辖的有关规定,应当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的。
依据该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审计署等中央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线索所涉人员的管理权限向相应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地方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原则上向本地区同级纪委监委移送。垂直管理单位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原则上向本地区相当于同级的纪委监委移送。必要时,地方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垂直管理单位的下级机关可以报请其上级机关向相应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在问题线索的接收方面,该办法明确由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接收移送的问题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移送的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照以下方式办理:本单位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研究提出处置意见;本单位没有管辖权但其他纪检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本单位对部分问题线索有管辖权的,应当对有管辖权的部分提出处置意见,并及时将其他问题线索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退回移送机关。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需要由发现问题线索的机关协助进行调查核实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依法协助。
该办法还要求,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建立移送问题线索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严肃工作纪律,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如实报送,不得隐瞒、延误。故意隐瞒不报、延误报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党员干部在无罪的情况下移送所管辖权的纪委,监委按照有关条例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并报同级党委,政府备案。
对审计机关移送的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可以报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同意后,退回审计机关并说明理由,请其转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直诉案件是没有经过逮捕程序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一般来说,这些案件都是危害程度不大,情节轻微的案件。
移送起诉是公安机关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的行为。
案件经过侦查预审,对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且没有发现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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