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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买房,父亲可以提取公积金,如果父亲退休了,那么一次性可以提取完,如果没有退休,那么用购房发票,户口本,单位证明去取
2022年武汉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如下:
一、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
二、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5、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
6、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7、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8、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2022年武汉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流程如下:
1、职工应持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及相关提取资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或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2、分中心或缴存银行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应先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提取资料录入,并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信息确认单》,经由提取人签字确认,再办理提取审核。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应及时办结;审核有疑问的,应将相关提取资料留存,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职工及配偶购买改善性住房的;职工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职工、配偶及缴存职工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均须到分中心办理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再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4、分中心或缴存银行在办理提取业务时,应按初审、复核、授权的程序办理,柜员在审核提取资料真伪的同时,需留存复印件。
徐州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个人住房消费,切实减轻借款人的还款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还商贷”)是指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徐州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直接偿还其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每月应还本息额的行为。委托按月提取还商贷的职工称“提取还贷人”。
第四条委托按月提取还商贷的申请条件
(一)提取还贷人夫妻双方均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提取还贷人申办该业务时的婚姻状态为准)
(二)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无冻结、无担保、无公积金贷款情况。
(三)提取还贷人申请按月偿还商业贷款时为正常还款、无逾期。
(四)提取还贷人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必须还款6个月以上,且提取还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数大于商业银行贷款月应还本息12倍。
(五)提取还贷人贷款承办银行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直连查询商贷信息协议书》,并同意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信息与公积金中心的数据共享。
(六)中心集中封存户或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的职工,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业务。
第五条有多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夫妻双方只能同时申请偿还其中一笔。
第六条委托按月提取还商贷的办理程序
(一)提取还贷人携带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商业贷款合同等相关材料原件,按照就近原则到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申请委托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二)公积金中心对提取还贷人提供的材料审核通过后,与提取还贷人签订委托偿还商贷协议书,建立委托偿还商贷关系。
(三)委托偿还商贷协议书生效后,由次月开始,公积金中心按照提取还贷人上月实际还款金额(不包含部分还贷金额),每月从提取还贷人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转相应资金至职工个人还款银行卡内。
提取还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小于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月还款额时,委托按月提取偿还商贷业务终止,住房公积金系统自动停止划转,且不再补划,由提取还贷人自行偿还商贷。提取还贷人应保证个人还款银行卡上有足够的金额,防止出现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逾期,如因还款银行卡账户余额不足造成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逾期等违约责任,由提取还贷人承担。
(四)委托按月提取偿还商贷终止后,待提取还贷人满足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后,可再次申请办理。
(五)提取还贷人在委托按月偿还商贷期间,不得再以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委托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商贷的划转顺序
提取还贷人在办理委托按月提取偿还商贷申请时,要明确申请人顺序。第一申请人作为第一划转顺序,每月优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资金用于还贷;不足部分按委托偿还商贷协议书确定的申请人顺序依次进行划转。
第八条委托按月提取偿还商贷的变更
(一)提取还贷人在委托还贷期间出现婚姻状况变动的,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信息或终止提取偿还商贷的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纠纷及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签订委托偿还商贷协议时,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签订后另一方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还贷人及其配偶可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变更手续,在满足委托按月偿还商业贷款业务申办条件下,增加委托人账户信息。
第九条委托按月提取偿还商贷的终止
委托按月提取偿还商贷申请自委托偿还商贷协议书签订后的次日起生效,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按月提取还商贷终止:
1.提取还贷人办理终止委托手续的;
2.提取还贷人在委托还贷期间出现逾期的;
3.提取还贷人已还清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
4.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注销或冻结的;
5.提取还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小于商业个人住房贷款月还款额的;
6.提取还贷人不按委托偿还商贷协议书履约的;
7.提取还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8.其它不可预见情形的。
第十条存在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须先申请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再办理委托按月提取偿还商贷手续;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信息不完整的,应将账户信息完善。
第十一条首次开办银行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因政策性原因须停办委托按月提取偿还商贷的,公积金中心将以通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试行。
公积金提取新政策是:
1、自营房屋的购置,建造,再开发或大修;
2、购房贷款偿还本金和利息;
3、出租房屋;
4、退休,离休;
5、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终止与有关单位的劳动关系;
6、出国;
7、未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劳动者,应当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8、户口应迁出城市,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9、下岗,失业者,男45岁,女40岁以上,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
10、劳动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在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入的余额。
一、成都公积金提取条件
1、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低生活保证范围的。
2、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6)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1、职工本人首次办理前须到住房公积金任一归集银行网点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可直接到网点领表)
2、职工凭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密码登录广东服务网或拨打服务热线等自助方式,选择个人提取业务中“支付房租提取”,根据提示,核对无误后点击提交,业务当场受理(以上渠道24小时均可办理)。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2.为了提高提取审核效率,新规定要求缴存职工提取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时,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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