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能否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登记与实测的土地面积不同时应该怎么办、抵债能否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存在的问题、地税局提出四点要求加强资源税征管,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法律依据:农业部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是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对与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有较大误差且农民群众要求实测的,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测量查实。实测结果经乡(镇)、村公示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
实测面积不与按延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登记确权,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抵债能否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可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土地抵债的定义
“土地抵债”是指承包方用已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偿个人债务。这里的债务不仅指金钱债务也应包括可用金钱表示的其它财产。
债权人与债务人虽然从法律角度上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在现实生活双方地位上并不平等,债务人处于较弱的地位,如果法律允许以土地抵债,则往往会出现大量的债权人逼着无力还钱的债务人以土地抵顶,不能从根本上反映从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反而使大量的农...
一、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存在的问题
第一,土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土地的重要性在国家内部主要是指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固定安置功能和商业化的增值功能。一是固定安置功能。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没有自己的土地,很难持久而长远的生存与发展。二是商业化的增值功能。土地上的附着物(房屋、建筑物)存在残值,但土地本身并无残值,或者其残值一般情况下都大于原值。然而,作为城镇(农村集体)土地,土地使用权只会增值,总体上没有跌价和贬值的可能,尤其在我国更是如此。但其作为一种非常重要而不可替代的资源,排列在企业或者政府的资产最末段,在企业、个人等交易过程中,巨大的利益常常处于被忽视,监管处于失控状态,成为少数人操作牟利的对象。
第二,土地管理严重不到位。
目前,尽管从中央到地方,并没有忽略土地重要性,但...
通知要求,加强资源税的税源管理。
各级征收机关要借助本地区矿产资源综合治理的有利时机,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加强资源税的税源控管;密切与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配合,充分采集和利用相关信息,摸清本辖区内应税矿产品的分布和税源底数,及时与资源税的征收信息进行分析和比对,不断挖掘税源潜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资源税税目,依法认定纳税义务人,并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依法足额征收资源税;按照资源税代扣代缴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管理。
加强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管理。
资源税是对应税矿产品的原矿征税,它是以纳税人开采或生产的应税矿产品原矿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作为计税依据,对开采的原矿中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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