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撤销权的标的能超过债权人债权的数额吗?作为贸易公司的债权人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作为撤销权的标的能超过债权人债权的数额吗、作为贸易公司的债权人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作为债权人如何才能更好维护自身的债权、20万元投资款应由谁返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4、 20万元投资款应由谁返还
作为撤销权的标的能超过债权人债权的数额吗
作为撤销权的标的,不能超过债权人债权的数额是理所当然的,其超过部分不能列入撤销权行使范围之内值得注意的是撤销权所针对的标的,即所放弃的债权,无偿或低价转让的财产的范围问题。对于那些具有人身属性的及形成权、物上请求权是否可作为撤销权的标的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这些非金钱给付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在程序上操作十分困难,对债权的保全意义也不大,并容易造成对债权人的不当干预,不应作为撤销权的标的。
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为之,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进行,撤销权作为一种实体权利在行使过程中排除债务人对自己财产的决定权,而直接向与债务人发生关系的第三人主张该行为无效,从表面上看这种排除债务人的行为似乎背离了债的相对性特征,但债权人这种权利的扩张不是随意的,而是法定的,是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的...
1998年6月,某贸易公司因购买某实业公司一批摩托罗拉手机,欠下货款200万元,久拖不还,实业公司遂于1999年8月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经调查发现,贸易公司已因连续二年没有年检而被工商登记部门于1999年7月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即以被告主体已不存在为由依法驳回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实业公司经调查证实贸易公司确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且该公司不存在上级主管机关,在经营期间也不存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同时又进一步发现,在贸易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股东在公司没有进行清算的情况下,私分了公司的全部财产。
二、分析
在此情况下,实业公司作为贸易公司的债权人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呢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贸易公司不付货款的行为是违法行为,现贸易公司虽已被工商登记机关吊销,但其股东系该公司的出资人,股东在公司没有清算...
债权之保全
基于债之相对性,债权人原则上仅能对债之关系之当事人主张其权利。但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却可能透过积极或消极的方式使其财产减少,进而导致债权人之债权无法受到清偿,此时,为了确保债权能够受到清偿,债权人能行使特定的权利,保全债务人之财产,使其免于受到损害,而债权人行使这些权利,通常必须向债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行使,故又有称为是“债权之对外效力”。就债权之保全,民法中设有两种规定:“代位权”及“撤销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职能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职能主要是保全债权,弥补强制执行法的不足。
撤销权指的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
20万元投资款应由谁返还
投资款应由谁返还看投资协议是如何约定的。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作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作为自然人,可以进行个人行为,行为的后果由自己承担;另一方面,他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身份出现,他所做的职务行为代表的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其行为的后果应由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来承担。
代表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为的职务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法人的经营活动;行为在客观上必须被认为属于执行职务;该行为与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职务有联系。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不能视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而只能认为是其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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