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凭证在哪些情况下可变更登记人?债权凭证制度的积极作用是什么意思?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债权凭证在哪些情况下可变更登记、债权凭证制度的积极作用是什么、债权凭证制度实施中存在哪些不足、债权凭证制度实施中的不足之处有哪些,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一是债权人根据债权凭证启动执行程序后
债权凭证记载的债权得以部分实现,这时债务人尚无足够的财产履行全部债务,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在债权凭证上记载已部分执行的数额和未实现债权的数额。
二是债权凭证的债权人因法定原因需要变更
作为公民的债权人死亡后,其依法取得继承权的继承人可以作为新的债权人到法院办理债权凭证的变更登记。作为债权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权利继受人可作为新的债权人到法院办理债权凭证的变更登记。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以裁定的形式确认新的债权人,并在原有的债权凭证上进行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
三是债权凭证的债务人因法定原因需要变更
债权凭证发放后,可依法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可持债权凭证及其他证据,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理由充分的...
债权凭证制度的积极作用是什么
一.提高结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法院系统有一系列的考核指标,结案率即是其中一项。因此,法院面临来自当事人和上级法院的双重巨大压力,使执行员陷于一些执行难度大的案件之中不能自拔,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其他案件的执行。发放债权凭证结案的方式可以避免法院积案过多,使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可以较快执结的案件上,保护到更多当事人的债权,同时也使无法执结的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暂时趋于平稳状态,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二.确立再申请执行制度,保障当事人权利
浙江法院系统现在已经把债权凭证更名为再申请凭证,即当事人在发现新情况可以继续执行时,凭债权凭证直接申请恢复执行。简化当事人重新申请执行的手续,提高执行效率,使当事人不必担心时效的限制,其权利始终处于有效状态,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债权凭证制度实施中存在哪些不足
第一,债权凭证制度的法律属性不明确,是制约其社会功能的发挥。法律规定的执行根据只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决定书、具有强执行力的公正债权文书、非诉讼的行政决定书等几种形式,并没有债权凭证这种文书。界定他为一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不利于债权人自由转让债权。
第二,债权凭证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人们对法院出具“法律白条”的认识。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很多群众都认为法院对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是法院向当事人开具“法律白条”。现在各地法院逐渐以债权凭证代替执行中止,案件大量终结执行。法院系统内部逐步形成了债权凭证是解决“执行难”良方的意识。但现有的债权凭证制度由于规定持证人不得抵押、质押和作其他担保,不能作为有价证券流通使用,不得转让。这种债权只有在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通过在再次...
债权凭证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人们对法院出具“法律白条”的认识。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很多群众都认为法院对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是法院向当事人开具“法律白条”。现在各地法院逐渐以债权凭证代替执行中止,案件大量终结执行。法院系统内部逐步形成了债权凭证是解决“执行难”良方的意识。但现有的债权凭证制度由于规定持证人不得抵押、质押和作其他担保,不能作为有价证券流通使用,不得转让。这种债权只有在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通过在再次申请执行实现,从而封堵了其他形式实现债权的途径,使这种债权久久不能实现,从而同中止执行一样成为人民眼中的“法律白条”。
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中止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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