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债务人的债权条件有哪些,不安抗辩权成立有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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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债务人的债权条件有哪些,不安抗辩权成立有什么条件

本文目录一览:

1、 保全债务人的债权条件有哪些

2、 不安抗辩权成立有什么条件

3、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

4、 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是什么

一、保全债务人的债权条件有哪些

保全债务人的债权条件有哪些

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债务人所实际占有和支配的货币和物资,客观上不能满足或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二是债务人虽然有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这些资产虽能查封,但变卖时可能无人愿买或者为了使债务人能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必需,又不宜拍卖或变卖其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均可理解为不能满足保全请求。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所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其债权是已到清偿期。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因处于不确定状态,若此时便进行债权保全,依据不足,对债务人也显示公平。所谓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有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不宜对债务人债权采取保全措施。

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

二、不安抗辩权成立有什么条件

不-安抗辩权成立有什么条件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有七点: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等。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是指当事人互负,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二、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辫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

三、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

不安抗辩权,又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对方财产明显减少,不能保证对等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须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2)必须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有权利行使不安抗辩权;(3)须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3月29日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于2000年的4月、5月、6月每月...

四、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法律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中具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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