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对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哪个效力更高、哪些案件可能发生职能管辖不明的情形、普遍管辖原则是什么、普遍管辖原则中存在哪些障碍,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3、 普遍管辖原则是什么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哪个效力更高
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效力不存在哪个更高的问题,这是对案件管辖在不同的方面所作的规定。
对一个案件,在确定管辖权时,要同时考虑专属管辖和管辖级别。
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2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22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在实践中,职能管辖不明的情形主要发生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统称为受刑事追诉者)犯数罪的案件中。可能发生在立案之前,也可能发生在某一司法机关立案后的侦查或者审理过程中。本文仅就实践当中容易出现的几种职能管辖冲突的解决办法作一简析。
受刑事追诉者所犯数罪分别属于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数罪案件的管辖权属问题。
受刑事追诉者犯有数罪,有的罪属自诉案件的罪行,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另有的罪属于公诉案件的罪行,应该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管辖。这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类情形。
笔者认为,解决此类案件管辖冲突的问题,不能仅仅从便于提高诉讼效率和有利于打击犯罪的角度出发。而既要考虑到司法机关的诉讼效率和对犯罪的有效打击,又必须切实贯彻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等基本原则,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总的原则是,对两...
普遍管辖是指所有的国家对该案件都具有管辖权的一种管辖原则,是在突破地域、国籍、利益保护联系基础上形成的,本身具有很强的国际性。在界定普遍管辖原则的问题上,理论界存在三种不同视角的理论概括:
其一是指从国内刑法确定普遍管辖权的范围角度对普遍管辖原则所作的传统解释,认为犯罪行为不论发生在何地,也不论指罪犯的车籍所属,国家都有权根据国内公诉法对该罪行加以追诉;
其二是指西方传流国际法理论以犯罪是文化界的连带性的观念为基础所作的解释,认为普遍管辖原则是一切国家对侵害其保护的超国家的文化利益的犯罪行为,不问罪行发生于何地及犯罪人国籍如何,均可适用国内公诉;
其三是从现代国际法的规定出发,认为普遍管辖原则应严格限定于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主张无论是国内公诉法的角度还是从传统国际法的角度对这样的罪行所有国家都有管辖权。
制度的实施必然存在障碍,普遍管辖原则在实施过程中也不例外。一方面,由于立法体系、法律传统的差异导致各国刑事制度的不同,我国在国际犯罪的确认、刑事管辖权的确定、引渡制度的确立、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方面均与国际法规存在差异;另一方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虽然确定了刑事管辖权,但在罪行的起诉和审理上必须取得相关国家的合作才能有效打击和预防国际犯罪。立法与司法双重障碍导致普遍管辖原则在实践的过程中困难重重。
(1)管辖冲突。
严格按照普遍管辖原则,各国都享有对国际罪行的刑事管辖权。如果各国均主张对同一国际罪行的刑事管辖权,应如何确定管辖权?虽然国际公约规定当有关国家之间不能以谈判方式解决时,其中任何一方可以交付仲裁或者提交国际法院裁决,但有些国家在加入国际条约时对这些条款加以保留,因此必然会形成刑事管辖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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