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受贿追诉标准、受贿追诉时效、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报案材料包含哪些内容,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受贿追诉标准
2、 受贿追诉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注:这是一个具体的数额标准,只要行为人个人受贿的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侦查。)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受贿罪怎么构成
受贿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
案情回顾:
淇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贪污、受贿一案过程中,于2009年4月18日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羁押至新乡县看守所,与因故意伤害犯罪被羁押的周某某关在同一监号内。2009年5月12日左右,周某某被释放后与刘某某的家人取得联系。刘某某的家属及朋友刘某、潘某某、苏某三人到新乡与周某某见面,时任新乡县看守所干警的被告人李*刚共同参与见面和吃饭。事后李*刚以帮助刘某某办取保候审、请客加油为名,于2009年5月24日向潘某某、刘某索取现金10.3万元归个人使用。
法庭审判:
被告人李*刚在与刘某某家属接触过程中,利用其在看守所任巡视员的便利条件,通过与刘某某及其亲属见面、打电话和发短信的方式,多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在此期间,被告人李*刚收受刘某某家属现金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
受贿罪报案材料包含哪些内容
1、书面报案材料或如实讲述案发经过。
2、单位报案的应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3、当事人陈述详细经过的书面材料。
4、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职务证明。
5、受贿数额及相关的书面证据。
6、受贿后为他人谋取何种利益以及给公司、企业造成的影响。
受贿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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