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司法解释,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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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司法解释,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文目录一览:

1、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司法解释

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

3、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

4、 暴力抢劫强奸案刑事判决书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司法解释

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

现实生活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为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次之,也有亲属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此外,丈夫因妻子提出离婚而殴打妻子,致使妻子不能行使离婚自由权的,考虑到夫妻双方的特殊关系,一般不以本罪论处。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因对他人婚姻进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带来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害)。侵犯身体权利的暴力行为也只限于作为实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如果行为人公然以故意杀人、重伤、强奸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权...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界限。如果仅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以非暴力方式干涉婚姻自由(非法拘禁除外),属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但主要是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2.在客观方面,使用暴力程度不同,本罪虽然也会使被害人遭受身体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痛苦,但伤害程度一般不会很严重,而对于那种因干涉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实现,公然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的,由于犯罪故意的内容和行为的性质都已发生了变化,应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

现实生活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为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次之,也有亲属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此外,丈夫因妻子提出离婚而殴打妻子,致使妻子不能行使离婚自由权的,考虑到夫妻双方的特殊关系,一般...

四、暴力抢劫强奸案刑事判决书

暴力抢劫强奸案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孙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沈丘县老城镇,因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2011年2月16日至2018年2月13日)。因发现被告人孙某有漏罪,于2014年8月13日将被告人孙某从河南省豫南监狱押解回项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男,**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刑诉(2014)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抢劫、强奸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刘*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2,被告人孙某窜至村民李某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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