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的主体问题有哪些类型?偷税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几种类型?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偷税罪的主体问题有哪些、偷税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几种、偷税罪的最新规定了什么、偷税罪的最新规定是如何的,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偷税罪的主体问题有哪些
3、 偷税罪的最新规定了什么
4、 偷税罪的最新规定是如何的
(1)代征人能否成为偷税罪主体。代征人,是指受税务机关委托以税务机关名义办理各种税款征收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法律依据为《执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委托单位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实施前,根据198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和1992年两高《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代征人是可作为偷税罪主体的。1992年《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和1997年的刑法都明确了纳税人义务主体包括纳税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而没有规定代征人可以成为偷税罪的主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代征人不可...
偷税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几种
第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和记帐凭证。所谓伪造帐簿、记帐凭证,是指行为人为了偷税,平时没有按照税法设置帐簿,为了应付税务检查而编造出假凭证、假帐簿、无中生有、欺骗他人;所谓“变造”帐簿和记帐凭证,即把已有的真实帐簿和凭证进行篡改、合并或删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帐外设帐、帐外经营、真假并存,从而使人对其经营数额和应税项目产生误解,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以此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
第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行为人通过此举以图减少应税数额,达到偷税目的。主要方法有,(1)明销暗记;(2)将产品直接作价抵债款后不记销售;(3)已经销售而不开发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4)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
一、偷税手段上的变化
修正前的偷税罪规定了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这四种手段。
修正后的偷税罪只保留了虚假申报和不申报两种手段,但同时都作了一些变化:在虚假申报前增加了“欺骗、隐瞒手段”的限制,强调了主观上的恶意;在不申报前也有“欺骗、隐瞒手段”的限制,但摒弃了原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提法,将偷税罪的责任还原到纳税人自身。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为偷税罪手段之一的“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也因可纳入虚假申报范围而归于失效。
二、偷税金额上的变化
修正前的偷税罪在金额上要求偷税数额在一...
偷税罪的最新规定是如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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