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身体权的概念及特征的不同看法,对身体组织不疼痛的破坏是否属于侵犯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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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身体权的概念及特征的不同看法,对身体组织不疼痛的破坏是否属于侵犯人身权

本文目录一览:

1、 对身体权的概念及特征的不同看法

2、 对身体组织不疼痛的破坏是否属于侵犯人身权

3、 对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 对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有哪些

一、对身体权的概念及特征的不同看法

一、什么是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身体是生命的物质载体,是生命得以产生和延续的最基本条件,由此决定了身体权对自然人至关重要。身体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密切相关,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往往导致对自然人健康的损害,甚至剥夺自然人的生命。但是生命权以保护自然人生命的延续为内容,健康权保护身体各组织及整体功能正常,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身体组织的完整及对身体组织的支配。

二、身体权的特征和内容

身体权区别于其他人格权的特征在于,它以身体及其利益为客体,在内容上表现为:第一,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的不法侵害。第二,支配其身体组织,包括肢体、器官、血液等。传统的伦理观念认为,身体组织的构成部分不得转让,致使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身体权并不包括对身体组织的支配权。但是,医学的...

二、对身体组织不疼痛的破坏是否属于侵犯人身权

【损害赔偿】对身体组织之不疼痛的侵害是侵害身体权吗?

一般认为,对身体组织的破坏,只要不造成严重的痛楚,不认为是对健康权的侵害,而认为其行为对身体全构成侵害。身体权随同健康权紧密联系,但内容却非同一。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状态;而健康权所保护的,是各个器官和整个身体功能健全。根据这一标准,构成身体权侵害的行为,一般是对人体无感觉神经分布组织(头发、眉毛、体毛、指(趾)甲、牙釉质等)的实施行为。例如,医院的口腔处置中,如只是牙釉质损伤或没有触及牙神经的其他损伤,就构成了对患者身体权的侵害。现在,有些美容院超过顾客要求的服务,尽管不会造成痛楚,也不影响健康,但对一个人身体外观所造成的影响,则十分严重。一头秀发、洁白的牙齿、皮肤、漂亮的指甲,都是公民特别是女性公民精心修饰的对象,对这些身体组织进行侵害,都构成侵公民害...

三、对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共同侵权行为,涉及两个主要问题。

其一,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解释》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这一规定,《解释》对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系采取客观说,不以当事人有意思联络为必要。只要数人实施的加害行为相互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其行为具有关联共同性,即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客观说较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也是共同侵权理论的一个发展趋势。但对于数个原因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即多因一果的情形,《解释》规定应当按照过错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担责任。

其二、关于受害人仅免除部分侵权人责任的效力问题。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受害...

四、对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有哪些

(一)受害人过错

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在受害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下应当首先考虑其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第一,受害人无过错。如道口信号灯发出错误通行信号;铁路作业人员重大过失等。在此种情形下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受害人有过错。如受害人以翻越、穿越、损毁或者移动有关防护设施的方式穿越铁路线路的;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的;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行走的;攀爬高架铁路线路的;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的等。在此种情形下按照《解释》第六条处理。

第三,受害人故意。如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在此种情形下按照《解释》第五条处理,铁路企业能举证证明,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受害人自身原因。如不听从值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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