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有哪些缺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行政调处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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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有哪些缺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行政调处程序有哪些

本文目录一览:

1、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有哪些缺陷

2、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行政调处程序有哪些

3、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行政调处有什么程序

4、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有哪些法律问题

一、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有哪些缺陷

1.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虽然确立了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制度,但这一法律制度没有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界定什么是环境污染损害、损害程度的判断标准及认定、污染损害赔偿的原则、程序、如何计量等。因此,在实践中无论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环保部门及相关部门处理,还是人民法院判决,都没有相应的原则、程序、标准可循,使得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难以保证有效实施。

2.《环境保护法》规定只对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损失赔偿,并不是对所有的环境污染损害都进行赔偿,间接的或潜在的损失是否赔偿,法律未做规定。然而环境污染损害除了表现为直接的人体健康或财物损害外,往往还会造成间接的、潜在的或长期的、不能即时表现出来的环境或人体健康损害。这种环境污染损害既难以估量,又无法准确预测或推算,并要在很多年以后才能显现出来。现行环境法律制度规定只对直接损害赔偿,而环境...

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行政调处程序有哪些

一、信访科根据来访群众填写《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行政调解申请表》,初审明确致害人、损失状况和调解请求。

二、信访科根据支队主管领导的批示,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按辖区当日内转交相关监察大队,监察大队应根据轻重缓急,在三日内进行现场初查,制作初查报告报信访科审查。

三、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审查意见,将《申请表》返回申请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副本和答辩通知书送达被控致害方,告知其在十五日内答辩并负责提供有关证据。

四、被控致害方按期提交答辩的,信访科应于收悉答辩材料的当日内填写《立案登记表》并通知相关监察大队,被控致害方逾期不提交答辩的或明确表示不愿接受调解处理的,由信访科制作《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处终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信访科或监察大队可采取现场勘验,拍照、录音、录像、询问当事人...

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行政调处有什么程序

二、信访科根据支队主管领导的批示,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按辖区当日内转交相关监察大队,监察大队应根据轻重缓急,在三日内进行现场初查,制作初查报告报信访科审查。

三、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审查意见,将《申请表》返回申请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副本和答辩通知书送达被控致害方,告知其在十五日内答辩并负责提供有关证据。

四、被控致害方按期提交答辩的,信访科应于收悉答辩材料的当日内填写《立案登记表》并通知相关监察大队,被控致害方逾期不提交答辩的或明确表示不愿接受调解处理的,由信访科制作《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处终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信访科或监察大队可采取现场勘验,拍照、录音、录像、询问当事人,检查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设施等手段以得到弄清事情原委的目的,于立案7日内将调查报告并现场材料报支队务会审查。

四、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有哪些法律问题

一、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理论的产生、发展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理论是从传统民法损害赔偿理论派生和发展而来。

根据传统民法的损害赔偿理论,一般来说,在法律上只有具备以下条件,致害人才负赔偿责任:

(1)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2)致害人所致损害的行为必须是违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要有有过错(故意或过失),即该损害是由于致害人的过错所造成的,如果此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则致害人不负赔偿责任。

十九世纪六十年代以后,随着现代工业高度发展,危险企业急剧增加,结果环境污染泛滥,生态平衡失调,公害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地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面对环境污染的严重现实,资产阶级在工人阶级的压力下,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和经济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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