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债权破产清偿特别保护是什么意思?优先破产债权的概念是如何的?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小额债权破产清偿特别保护是什么意思、优先破产债权的概念是如何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以属于破产债权吗、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在各破产程序中如何行使其表决权,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小额债权人一般属于弱势,应给予特别保护。我国新《破产法》允许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增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在制定重整计划时,可以对小额债权人规定较高的清偿比例和较短的清偿期间,有利于简化程序、节省费用、提高效率。对于小额债权是否参与重整程序,各国法律规定不一。
在《韩国统一倒产法》中,小额债权被排除在与其他同种的债权之间的形式性平等。例如,同种其他债权减少50%的情形下,也允许全额认定小额债权。一方面,因考虑小额债权人为社会性弱者而给与保护;但另一方面,可以理解为因小额债权人并不一定是弱者,在与债权处理相关程序费用之间的关系中,认定另行处理小额债权。不对小额债权进行长期分期清偿而进行一次性支付,同时给予与其他人不同的清偿率是典型的例子。也可以对早期清偿的对象降低清偿率。这与以程序的顺序进行为理由的批准计划...
优先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债权中享有优先受偿的债权,主要有以下债权:
一、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具体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在法定支出的范畴中,其基本特点是“成本性支出”。
2.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
中国破产法表述担保权所用的术语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与担保权是两种不同角度的认识。前者指债权请求权;后者指对担保财产享有的物权支配权。两者的区别在于权利的侧重点不同,在债务人或提供财产担保的人破产时,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附担保的债权人实行担保权比行使债权请求权更为有利。担保债权人直接行使债权请求权时,其债权就可以直接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0条第1款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这就是说,中国的破产债权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者放弃担保权的债权。有担保债权被排斥在破产债权之外。
对于附担保债权,破产法没有作形式上的要求。破产财产所需要的申报和确定程序,对担保权都不适用。只要担保权符合民事实体法的规定成立并生效,就可以不作为破产债...
新破产法赋予了有财产担保债权人除通过和解协议、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以外其他事项的表决权。但权利如何行使,尚需研究。
新破产法第六十四条对如何通过决议进行了安排,其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本条规定正确的理解应该是,除本法规定的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的通过需人数过半,债权总额超过2/3以上外,其他事项的通过需要债权人人数过半,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1/2以上,即人数、债权双过半,二者缺一不可。
这一规定看似合理,既规定了人数,又规定了债权,保证了债权人会议决议能代表多数人的利益,但具体到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如何行使表决权问题上,则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思考。对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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