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的范围及收回,处理和变现是如何规定的?破产财产的相关概念有什么规定呢?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破产财产的范围及收回、处理和变现是如何规定的、破产财产的相关概念有什么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生效条件有哪些、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与执行是怎么规定的,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一)破产财产的范围
1、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归清算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2、破产财产的构成:债务人在宣告破产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债务人在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3、破产企业的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参见教材第252~253页。
4、取回权
(1)概念
取回权是指对破产管理人占有的不属于破产财产的其他财产,财产权利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取回的权利。
(2)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如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可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二)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1、破产财产的收回
(1)取回权。在破产宣告时,由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并非全部属破产企业所有,所有权人有权通过清算组取回。这种由所有权人行使他的权利,称为取回权。
(2)追回权。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有《破产法》第35条所列侵害破关债权人利益的不法民事行为时,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认定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这种由清算组行使的权利称为追回权,亦称否定权或撤销权。
(3)别除权。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别除权。《破产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4)抵消权。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皮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充抵其债务的权利,这种由破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消权。《破产法...
法律咨询: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生效条件
律师回答: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破产清算组制定,但是方案制定后并不能立即生效。因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关系到所有债权人的利益,要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法院审查、法院认可等严格的程序方能生效。未经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不得直接提请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管理人应将该方案提请法院审查,法院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以裁定认可。有关方案自法院裁定认可之日起生效,
债权人会议经讨论未能通过破产财产方案,且在管理人二次提交该方案后,债权人会议仍不能通过的,管理人应将该方案提请法院审查。法院审查认为该方案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责令管理人予以纠正。法院神擦汗认为其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以裁定认可。有关方案自法...
(一)表决与通过
清算组提出的分配方案,须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除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无表决权外,方案应征得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不含半数)同意,同意分配方案的债权人代表的债权,还必须达到表决权的债权人的债权的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通过后分配方案,经法院裁定后执行。如果对分配方案的表决结果未同时达到“两个半数”,经两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仍未通过的,由清算组申请法院依法裁定。
(二)分配方案的执行
按照《规定》,财产分配可以一次分配,也可以多次分配,除未申报债权的外部债权人以外(不含外部集资),不得以未出席债权人会议为由剥夺债权人的合法分配权。
分配应尽可能采用现金分配,无法变现的实物资产及能够实现的债权也可以作为分配对象。分配的债权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凭以向债务人追偿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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