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汇票提示承兑的相关知识有哪些问题?汇票行使追索权的条件?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汇票提示承兑的相关知识有哪些、关于汇票追索权的效力与丧失条款有哪些、汇票/本票/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与相对记载事项有哪些、汇票保证的效力有哪些,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4、 汇票保证的效力有哪些
提示承兑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向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诺付款的行为。由于提示承兑的目的仅在于请求付款人就是否承担到期付款义务加以确定,所以,对于提示人的资格一般无特别要求。
提示承兑的期间。
(1)对于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的法律后果。尽管是否提示承兑是持票人的自由,但其法律后果却不同。我国票据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可见,提示承兑的效力,主要表现在追索权的保全上。
提示承兑的例外。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因为该种汇票不具备信用功能,只是作为支付和汇兑的工具而存在。持票人请求付款一旦遭到拒绝...
追索权的效力是指追索权行使的效力,它包括对追索人和对被追索人两方面的法律后果。追索权的丧失则是指因发生法定事由而导致追索权消灭的情况。
(一)追索权的效力
对于追索权人而言,追索权的行使和受偿将使得追索权人的汇票上债权实现,使得其享有的汇票上权利归于消灭。但此项权利消灭并不意味着汇票上权利的绝对消灭,而可能导致被追索人的代位权。
对于被追索人而言,追索权的行使和实现将导致被追索人的债务因履行而消灭,但它也并不意味着汇票上其他第二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另一方面,追索权的行使和实现将使得履行了债务的被追索人代位取得了汇票上的再追索权;这就是说,在汇票经初次追索而受偿的情况下,再追索权人的前手仍负有汇票上债务,这一被追索的债务直至出票人最终履行了清偿责任后方被完全消灭。
(二)追索权的丧失
(1)表明“汇票”的字样。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表明该票据是汇票的文字。如果没有该等文字,“汇票”则为无效。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汇票的支付文句,即须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换言之,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无效。
(3)确定的金额。这是指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等,汇票将无效。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4)付款人名称。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的委托支付汇票金额的人。
(5)收款人名称。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
(6)出票日期。这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签发汇票的日期。
我国票据法第49条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票据法第50条还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这说明:
(1)保证人就票据债务来说,与被保证人承担的是同一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相同;
(2)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即使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实质性原因而无效,已经完成的票据保证仍然有效。例如,当被保证的票据债务人签名是伪造的或者为无权代理时,该票据债务人无须承担票据责任。但对为该票据债务人做保证的保证人来说,仍应依其保证行为承担票据保证责任。能够导致保证人保证行为无效的原因,一般说来,只有三个:第一,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自始不存在,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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