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的审理期限,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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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的审理期限,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什么

本文目录一览:

1、 特别程序的审理期限

2、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什么

3、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4、 特别程序的宣判笔录格式

一、特别程序的审理期限

特别程序的审理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简介

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

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什么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四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予以审理:(1)选民资格案件;(2)非讼案件,包括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3)确认民事调解协议案件;(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相关知识:特别程序类型

民事审判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普通程序即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一般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即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理某些类型案件另行规定的程序,案件类型不同,审理的程序也不相同。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很不一致,划分的标准和种类也不相同。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大致可分为3类:包括对选民名单错误提出的申诉案件,对行政机关的职务行为提出的申诉案件,向公民追索税款和其他欠款的申诉案件...

三、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此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或撤销监护案件,从性质上讲也是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比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其特定性表现在:

第一,特定的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法院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特别程序。

第二,特定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特定的,即限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在这两类案件中,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之争,也不存在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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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别程序的宣判笔录格式

一、特别程序的宣判笔录格式

宣判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人民法院第×法庭

旁听人数:×人

审判人员:……(写明职务和姓名)

书记员:×××

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写明诉讼地位和姓名)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人员:(××××)……民×……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宣告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判决准予离婚的,写明:)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以下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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