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有哪些分类,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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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有哪些分类,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是如何的

本文目录一览:

1、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有哪些分类

2、 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是如何的

3、 国际商事仲裁有什么性质

4、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诉讼问题的通知

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有哪些分类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可分为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是指,根据当事人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推荐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负责裁断当事人的争议,并在裁决后即行解散的临时性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法成立的具有固定组织和地点、固定的仲裁程序规则的永久性仲裁机构。

目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几个常设商事仲裁机构

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总部设在法国巴黎;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总部设在瑞典斯德哥尔摩;

英国伦敦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总部设在英国伦敦;

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总部设在美国纽约;

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1年,总部设在瑞士苏黎世。

我国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二、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是如何的

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是如何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同样沿袭了我国涉外立法所奉行的一贯立场,即一切规定立足于国内,只考虑国内因素,很少将规则拿到国际大环境中去考察,结果规则的设定比较狭隘,在有些情况下恰恰保护不了中国当事人的利益。因为第258条规定受理保全申请的法院是中国的中级人民法院,那么就限制了当事人就被诉方在国外的财产直接向外国法院申请保全救济的权利。此外,由中国的仲裁机构向外国法院转交当事人的保全申请也颇为艰难。本世纪初的一个案件引起了我们对这一问题的思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CIETAC)于2001年3月受理了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某公司因履行影碟机购销合同的争议仲裁案。仲裁程序开始后,中国公司向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地区法院申请对美国公司的财产进行临时保全。2001年5月3日,该法院的地方法官...

三、国际商事仲裁有什么性质

关于商事仲裁的性质国内外学者主要提出了以下四种比较有代表性的理论:契约说、司法权说、司法契约混合说和自治说。但华律网小编认为**托夫对国际商事仲裁性质的分析在简练明晰上更胜一筹:“从理论上看,仲裁包括两方面的因素:合同因素与司法因素。合同因素明确的表现在各国普遍接受的各项原则中,如仲裁必须建立在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基础上;仲裁庭超出当事人授予的管辖权限作出的裁决无效等。司法因素则出现在许多规则之中,如仲裁员必须公正;遵守自然正义的各项要求;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原则上可以采用同样的执行方式”。商事仲裁的合同因素表明了商事仲裁必须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司法性表现在仲裁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和裁决的执行得到司法机关强制力的保障。另外,产生自商事仲裁历史和传统中的独立性、民间性应该也是商事仲裁性质中的应有之意。

与商事仲裁机构性质的情况相同,商事仲裁...

四、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诉讼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保障诉讼和仲裁活动依法进行,现决定对人民法院受理具有仲裁协议的涉外经济纠纷案、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问题建立报告制度。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涉外、涉港澳和涉台经济、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答复前,可暂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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