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如何处罚、交通肇事致人重伤逃逸怎么判刑、交通肇事自首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本罪的主要特征是什么,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如何处罚
3、 交通肇事自首如何认定
(1)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严重(如脑部、心脏、肝脏等重要器官受伤),生命垂危,即使肇事者及时抢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对这种情况行为人驾车逃跑,被害人最终确又死亡的,行为人只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被害人死亡与行为人驾车逃跑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被害人死亡是行为人先前肇事行为的后果。对肇事者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不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这类案件实质上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
(2)行为人肇事将他人撞伤(包括轻伤和重伤),但并不具有致其死亡的现实危险性,行为人逃逸,被害人因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的。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可能是出于间接故意,也可能是出于轻信能够避免,但无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够认定行为人应当成立不...
2004年12月9日14时许,被告人董*央无证驾驶无牌照五菱牌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时南公路宝丰县春风洗煤厂南约100米处时,与骑自行车的宝丰县商酒务镇杨沟村村民崔*法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崔*法重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央驾车逃逸。经宝丰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董*央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崔*法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董*央亲属在案件起诉阶段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8万余元。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董*央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
在交通事故中,认定肇事者是否成立自首应考虑当事人肇事后是否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并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交通肇事自首的认定。
对交通肇事案是否认定自首应作以下认定:
1、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并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典型的自首。
2、肇事后虽然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并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但又因惧怕承担责任而逃逸,后被抓获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因为在这种情形下,肇事者的主观心理状态已经发生变化,不愿承担罪责而逃避法律制裁,客观行为也印证了其主观心态。
3、肇事者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但并未抢救伤者和财产,这种情况也应认定为自首,因为不管肇事者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他的行为确已使自己处于公安机关的掌控之下,只要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应当...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客观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所谓交通运输是指铁路交通运输,海上交通运输,公路交通运输和空中交通运输,由于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的速度快,运载量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使公私财务遭受重大损失,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犯罪论处。
2、本罪的客观方面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也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作为的方式如酒后开车,超速,强行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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