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收养的子女离婚后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购房式假离婚有没有风险啊?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共同收养的子女离婚后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购房式假离婚有没有风险、关于华侨在中国怎么离婚、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2、 购房式假离婚有没有风险
3、 关于华侨在中国怎么离婚
4、 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我与丈夫结婚后,共同收养了一个孤儿。今年,我们离婚了,孩子由我抚养。但他却一直没有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我多次找他协商,他却说,孩子不是他的亲生儿子,我们已经离婚,孩子由我抚养,他与孩子的抚养关系就自然解除,不需要再抚养孩子。请问,是这样吗?
律师解答:
你前夫的说法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本案中,你与丈夫离婚时,你的前夫并没有和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因此,他在孩子成年以前不得单方解除收养关系。
在这样的政策下,一些人采用通过离婚将名下房产划归夫妻一方,然后另一方恢复单身身份,再购房可以按照首套房政策的办法,来规避高首付,并能享受支持刚需购房的利率优惠。
那么问题来了,这种购房式假离婚有没有风险呢?华律网小编提醒,请看下文!
①、如果是假离婚,房子只会判给夫妻的其中一方吗?是否可以通过假离婚达到规避调控的目的?
答:根据婚姻法第39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也就是说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按照协议优先的原则,即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一般情况下,为尊重公民的财产自由权,法律并不过问和干涉双方的具体分割方案是否公平合理。尽管假离婚者有着其他的目的,但只要它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其对财产处分的约定...
依据《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国内公民,双方自愿离婚和,凡要求在国内(内地)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时,华侨所持的身份证应该是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双方均为华侨,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居住在国外,如自愿离婚并且对和财产分配均无异议,双方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双方均为居住国外的华侨,原则上向其居住国的有关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居住国因某种原因不能受理的,如果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的,双方可回国内原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如果他们原先是在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使、领馆办理离婚登记。
双方均为回国定居华侨,应到户籍所在地或居...
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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