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及其处理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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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及其处理方法有哪些

本文目录一览:

1、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

2、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及其处理方法有哪些

3、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什么特征

4、 异地出具婚姻状况可以撤销婚姻吗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

新《婚姻法》第十二条分别从四个方面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其中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现分述如下: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见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均采取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即凡是被确认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婚姻,其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对此,我们持不同见解,即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如前所述,自始无效婚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应当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欠缺当事人的合意而一般性地违背了社会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即宣告撤销之前婚姻还是有效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撤销宣告无溯及力。在当今一些采取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双轨制的国家和地区,关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也是如此分别...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及其处理方法有哪些

无效婚姻的相关处理规定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违法结婚。即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条件,因而该婚姻不具有正常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什么特征

他们的特征有:

1、在外部形态上,与合法婚姻类似,婚姻当事人都是为了缔结夫妻关系,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并在客观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在性质上,都具有违法性,这是其与合法婚姻相区别的本质特征。在法制社会,婚姻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而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却欠缺了结婚的法定要件,或欠缺实质要件,或欠缺形式要件,这便是其违法性所在。

3、在效力上,都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因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因而得不到法律的承认。

4、在法律上,都具有法定性。从各国的立法也可以看出,各国法律都将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作为对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定性,并明文规定其具体情形或事由及法律后果,从而形成婚姻无效...

四、异地出具婚姻状况可以撤销婚姻吗

异地出具婚姻状况可以撤销婚姻吗

尹某出具的证明为异地出具的情况,因其所证明的婚姻状况内容经审查均与事实相符,该证明虽有瑕疵,但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撤销婚姻的情形。因此,尹某与赵某的婚姻登记应视为有效,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可以按照离婚处理,而不宜撤销双方婚姻登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修改后的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起施行,本案审理时,该解释已经施行,故本案应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后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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