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活动应负责任的是?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居间活动应负责任、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是否可依约主张违约金或服务费、居间人有哪些权利、居间中保合同内容有什么,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居间活动应负责任
3、 居间人有哪些权利
4、 居间中保合同内容有什么
被告王某系安阳市某货运信息中心经营者,长期受原告张某委托联系运输车辆,按运输费用的5%提取中介费。2014年11月2日,被告为原告联系某运输公司货车一辆,三方共同签订了运输合同书和运输协议书,约定由某运输公司货车将原告方的84件价值275000元的内衣由安阳运输到武汉,运费2000元。当天原告按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运输。但约定的到货日期司机失去联系,收货方未收到货。原告立即报警,经查,该车辆车牌和人员身份均系伪造,原告价值275000元的货物被骗,至今无法追回。被告仅通过货车“司机”见过“承运人”“许*月”证件,系与“许*月”电话联系,从未见过面。在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中被告承认其所认识的“许*月”也曾经给其说过一些骗货的技巧,但未引起其警觉。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货物损失275000元。
【分歧】
对于居间人是...
相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居间人未履行义务,可以请求违约金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处理】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此可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是可依约主张服务费的。
[案例]
原告(居间人)与两被告(委托人)签有《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两被告分别委托原告出售、购买被告一之房屋;协议第九条约定,如果两被告未能履行有关条款,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违约方或合意解除方应向原告支付数额相当于佣金的服务费54...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居间人的权利有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
居间中保合同内容有什么
居间中保合同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中保方:太原XX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
1、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为了促进甲乙双方相互信任,丙方愿意作为中保方,并办理有关事务,特签订此《居间中保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委托丙方作为中保人及办理权证代理人,委托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拿到新房产证之日止。
第二条:丙方接受委托完成以下工作:
1、见证《房屋买卖合同》并保管其中一份;
2、提存乙方支付定金、房款,并按照有关约定支付甲方;
3、代办相关权证、代缴相关税费;
4、协调甲、乙方之间的关系,并监督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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