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是什么意思?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有哪些?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指定管辖是什么意思、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有哪些、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有哪些、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有哪些,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指定管辖是什么意思
指定管辖是什么意思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据此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适用指定管辖。
(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
一、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程序法,主要是确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从学理上说,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特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具有专门、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诉讼法典,通常被称为“民告官”。广义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凡是在内容上属于规定行政诉讼问题的法律规范,无论其形式如何均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范围...
什么是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的有关条文规定,下列九种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1、关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若干解释》第3条对抽象行政行为作了解释:"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
在行政诉讼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件法院都会进行受理。也有一些行政诉讼的相关案件法院是不受案的。具体分几个方面,小编为您整理好了,提供给您进行参考。
:《行政诉讼法》明确了一批绝对不能进入其受案范围的案件。这些案件之所以不能进入受案范围,无非是由于缺少了受案标准中所要求的某一个或几个要件。当然,除了《行政诉讼法》所明确排除的这些案件,还有一些案件由于不属于行政行为,当然也不具有可诉性。总的来说,人民法院对以下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是不予受理的:
国家行为不可诉
这里指的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特定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行为。这些行为具有高度政治性,不在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包括国防行为、外交行为、宣告紧急状态的行为、实施戒严的行为、宣布总动员的行为等。
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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