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集体经济组织财产范围的规定?《物权法》对国家征用,征收权的规定是?今天给各位分享《物权法》对集体经济组织财产范围的规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物权法》对国家征用、征收权的规定、《物权法》对国家保护权的规定、《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修订草案)》30日出台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宪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并具体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
《物权法》对国家征用、征收权的规定
国家征用、征收权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这一规定的依据是《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和第十三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该款规定的征收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大于集体、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应该包括抗灾救灾、城市建设、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重点建设项目、战...
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物权关系到国计民生,虽然耕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耕地属于国家的主要经济命脉,我国的许多相关法律和国家、地方的行政法规都对保护耕地作了严格规定。《民法典》在涉及土地物权保护时,以专门条款强调国家对耕地的保护权,其目的是尽量减少耕地的损失量,尽量维护耕地的基数,以保证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必需。由于《民法典》只是一个关于物权保护的法律,所以有关耕地的保护,在该法中只能强调国家保护原则,具体的法律保护,则由其他法律专门制定。
...广州市政府于12月30日出台《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重拳出击土地闲置行为。
针对过热的楼市,广州市政府于12月30日出台《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重拳出击土地闲置行为。
草案规定,土地闲置费不再按月计算,而将按土地出让地价款20%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一次性征收,并明确规定逾期不缴纳土地闲置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1‰的滞纳金。
此外,根据国务院“对闲置用地特别是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的要求,新办法规定闲置土地增值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补充合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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