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留置权性质、效力

留置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留置权的效力?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留置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留置权性质、效力、留置权需要登记吗、留置权优先于所有权吗,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留置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留置权性质、效力

本文目录一览:

1、 留置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2、 留置权性质、效力

3、 留置权需要登记吗

4、 留置权优先于所有权吗

一、留置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一、留置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

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

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

二、留置权性质、效力

留置权性质、效力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留置权的性质

1、留置权具有物权性

首先,留置权是一种物权。留置权系以留置物为标的的权利,其效力直接及于留置物。当具备法定条件时,留置权人就可以排他地占有,支配留置物,不仅得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且得对抗一般第三人对留置物的权利主张,其次,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以担保债权受偿为目的的物权,不同于用益物权,系以取得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为主要内容的权利。故留置权体;现为一种价值权。当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超过约定期限时,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

2、留置权具有法定性

留...

三、留置权需要登记吗

留置权需要登记吗

不需要登记,留置权是成立即生效。

民事留置权成立要件: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留置权的主体为债权人:

a.担保法/合同法规定留置权的主体为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行纪合同等债权人;

b.物权法不限制债的发生原因,任何债权人均可成为留置权的主体。

(2)留置的标的物为债务人的财产:

a.留置的标的物必须是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b.留置的标的物不是债务所有的动产的,须符合留置权善意取得。

(3)留置财产必须是动产:

a.不动产不适用留置;

b.有价证券是否可以留置没有明确规定。

(4)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a.占有方式可以是直接...

四、留置权优先于所有权吗

一、留置权优先于所有权吗

在留置权成立的时候,留置权优先于所有权。因此,对方当事人行使抗辩权对的留置权抗辩时,就只能依据相应的合同法律而不能依据物权法。因为,债权人依据合同对该物付出了劳务,使货物发生位移或升值并产生劳务费用和其他费用,请求返还该货物只能依据合同并支付上述费用。不依据合同也不支付上述费用却以所有权进行抗辩,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留置权赖以存在的基础不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而是留置物与债权人的债权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不会因留置物所有人的变化而变化。所以,以所有权来对抗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行使留置权的,不能不说是对留置权的认识陷入了误区。

为了充分发挥留置权制度在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作用,去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将民法的善意取得引入到留置权制度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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