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区分保险事故发生前后的解除方式?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怎样区分保险事故发生前后的解除、怎样适用保险合同中的不利解释原则、重大误解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否能变更、产品责任的成立要具备哪些要件,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未成立,这是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只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这是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溯及力问题进行了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换言之,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应视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而定。
对于而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主要体现在投保人已经交纳的保险费返还上。如果保险合同的解除有溯及力,则保险人应将收受的保险费返还,被保险人如果受有保险金要将给付的保险金返还。如果没有溯及力,则保险人无需退还保险费...
——新疆高院判决**伟业公司诉**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格式合同适用不利解释是在穷尽一般解释之后,且要满足合同当事人的合理期待,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案情
2012年4月8日,原告新疆奇台**伟业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向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买财产基本险(2009)一份,保险标的项目为“固定资产”,总保险金额为606万元,保险费6000.85元。4月22日17时50分许,**伟业公司剥壳车间西侧的副料堆垛发生火灾。事故发生后,**伟业公司与**公司就理赔数额发生争议,**伟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赔偿其损失共计4636458元。
裁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请问:重大误解订立的保险合同能变更吗
解答人:这里涉及到重大误解问题。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合同主要内容等有关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会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损失,或者根本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误解既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单方面的误解,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八条明确规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份数计算。每份保险费不分年龄和期限,每月人民币一元。每份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不同年龄和投保期限分别规定”。根据规定的,竹某的情况即满期时每份应获得保险金额为143元/份x5份=715元。竹某所持保险证上记载的保险金额为4850元,大大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利率的调控标准。且投保单上的保险金额715元,表明保险公司业务员当时的确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
1须有产品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所谓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按照这一规定,构成产品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1)经过加工、制作,这表明产品是生产活动的产出物,未经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不是产品;(
2)用于销售,这表明了生产产品的目的,即产品生产主要是通过销售形式进入流通领域并最终进入消费领域。“用于销售”的产品生产目的并不表示产品已经进入流通领域;产品未进入流通领域是产品生产者免予承担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从外延上说,建设工程不是产品,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产品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产品。所谓产品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须有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事实。财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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