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有哪些内容?收养登记机关的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有哪些、收养登记机关的管辖的法律规定、收养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是怎样的、收养登记所须证件及证明材料有哪些,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有哪些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收养登记机关和登记员
第一条收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收养登记行政职能的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收养登记工作。
第二条收养登记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收养登记;
(二)办理解除收养登记;
(三)撤销收养登记;
(四)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五)出具收养关系证明;
(六)办理寻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
收养登记机关的管辖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由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人监护的孤儿,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的管辖的法律规定:
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材料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华侨以及...
第一条收养登记机关的管辖的法律规定: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由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材料的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一、收养登记的条件
(一)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
注:生父母送养子女必须双方共同送养。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人的同意。
(三)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第三条,送养人第三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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