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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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本文目录一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4、 政府征收土地和商业拆迁不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修订)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48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

四、政府征收土地和商业拆迁不同

“政府征收有别于商业拆迁,所以提醒广大的被征收人,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大化。”8月6日,南明区五里冲片区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现场指挥部发布消息:7月30至9月30日期间为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搬家期限,被征收人超过签约期限未签约的,将一律不能享受任何奖励和优惠补助。

与其他项目拆迁安置不同

据了解,与以往其他项目的拆迁安置不同,此次五里冲片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是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由南明区人民政府负责的。其具体的征收部门为南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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