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法定撤回权的消灭是怎样的(赠与房屋能否给受赠人附加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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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法定撤回权的消灭是怎样的(赠与房屋能否给受赠人附加义务)

本文目录一览:

1、 赠与法定撤回权的消灭是怎样的

2、 赠与房屋能否给受赠人附加义务

3、 赠与合同的撤销分几种情况,法定撤销情形有几种

4、 赠与合同的撤销情形有哪些

一、赠与法定撤回权的消灭是怎样的

赠与法定撤回权的消灭是怎样的

赠与人的法定撤回权得因下列事由的发生而灭:

第一,除斥期间的经过。对于赠与人的法定撤回权,我国《民法典》第663条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对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回权,我国《民法典》第664条规定,“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这两条所规定的“一年”或“六个月”期间是法定撤回权的除斥期间,此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可以延长、中止或中断。当除斥期间届满,赠与人的撤回权即归于消灭。

第二,赠与人的宽恕。宽恕是指原谅受赠人的行为而不予追究,如果赠与人宽恕受赠人的忘恩负义行为,则其撤回权归于消灭。

第三...

二、赠与房屋能否给受赠人附加义务

赠与房屋能否给受赠人附加义务

赠与合同虽然为无偿合同,但不妨碍赠与人在合同中附加给赠与人一些义务。只要所附义务合法,受赠人必须履行这些义务,赠与关系方为成立。这种赠与在法律上称为附负担赠与。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附负担赠与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负担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而不是另一个合同;

第二,受赠与负担的受益人可以是赠与人本人、特定的第三人,亦可为不特定的多数人;

第三,负担通常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债务。房屋赠与中,赠与人同样可附加给受赠人一些义务。附加义务的内容相当广泛,主要有以下几种:

(1)要求受赠人为一定行为。赠与人自己或其亲友年老体弱或年幼需要照顾,要求受赠人给予赠与人...

三、赠与合同的撤销分几种情况,法定撤销情形有几种

赠与合同的撤销分几种情况,法定撤销情形有几种

在特定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撤销包括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一、赠与的任意撤销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即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当然,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当有所限制...

四、赠与合同的撤销情形有哪些

赠与合同的撤销情形有哪些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其要点,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兄弟姐妹。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的,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其要点在于:一是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人负有一定的义务。二是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于受赠人。三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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