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全部履行义务的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裁判变更合同的范围)

裁判变更合同的范围有哪些?今天给各位分享不全部履行义务的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裁判变更合同的范围、常见的合同变更的类型有哪几种、撤销权成立的前提是什么,具体内容是怎样的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不全部履行义务的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裁判变更合同的范围)

本文目录一览:

1、 不全部履行义务的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2、 裁判变更合同的范围

3、 常见的合同变更的类型有哪几种

4、 撤销权成立的前提是什么,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一、不全部履行义务的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一、不全部履行义务的赠与合同撤销可不可以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附条件赠与的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而履行不全能不能撤销合同,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附义务赠与合同的义务条件

附义务赠与合同的义务是受赠人在...

二、裁判变更合同的范围

一、裁判变更合同有哪些范围

裁判变更合同的范围,纵观各国的立法和实务,大体包括以下几类(不限于下列):

(1)发生了情事变更的合同。情事变更是合同变更的重要事由,已为各国立法和实践所确认,法院可对此类合同以裁判方式予以变更。

(2)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合同。如前文所述,我国立法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错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为可撤销。

(3)重大失衡的合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此类合同,法院、仲裁机构可裁判变更。我国立法规定的、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属此类。

(4)一方实质性违约。《俄罗斯民法典》有此规定。我国立法目前只规定了第(2)、(3)种合同可裁判变更。对一方实质性违约的,法院是否应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变更合同,可...

三、常见的合同变更的类型有哪几种

常见的合同变更的类型有哪几种

合同的变更,从其原因与程序上着眼,在我国民法典上可有如下类型:

①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如债务人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害赔偿债务;

②在合同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成立的情况下,以及合同因欺诈、胁迫而成立又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场合,有权人可诉请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变更合同;

③在情势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

④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

⑤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的特征

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下列特征:

①合同变更通常为当事人协商一致...

四、撤销权成立的前提是什么,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一、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在无偿行为场合,撤销权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条件。

(一)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按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这过于狭窄。因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据此应得出结论: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责任财产,并害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均应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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