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需要公布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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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需要公布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是什么

本文目录一览:

1、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需要公布吗

2、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是什么

3、 委托加工物资的账务如何处理

4、 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申报坏账损失时需要哪些资料

一、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需要公布吗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需要公布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该分公司及其总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中国保监会,并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该分公司及其总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中国保监会,并予公布。

保险公司保险种类有哪些

1、根据保险标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也就是一般国外分的寿险和非寿险(当然,国内也有这样的分发)。财产保险又分财产损失类(汽车保险、工程保险)、信用保险类、责任保险类等;在人身保险中,一般分为人寿险、健康险、意外伤害险等。也有教科书将责任保险独立出来分为三类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但责任保险实质上还是属于财产保...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是什么

论什么是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1.伪造会计凭证,是指以虚假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制虚假的会计会计凭证的行为。主要表现有:

(1)伪造根本不存在的经济事项的原始凭证;

(2)以存在的会计经济事项为基础,用夸大、缩小或隐匿事实的手法进行伪造原始凭证,如制作假发货票、假收据、假工资表等假的原始凭证;

(3)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伪造的原始凭证为基础,填制记账凭证,如根据假发票凭空编制记账凭证的行为等;

2.变造会计凭证,是指利用涂改、拼接、挖补或者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的真实内容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涂改原始凭证中的日期、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

(2)利用计算机、复印机等先进工具,对原始凭证进行二次处理;

(3)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

三、委托加工物资的账务如何处理

对于委托加工物资,如果收回后用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则委托环节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如果收回后直接对外出售的,售价低于受托方计税基础的,则委托环节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该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如果售价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的,则委托环节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

收回委托加工物资直接对外出售的情况,售价高于受托方计税基础的,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不清楚的赶紧看一下下边的例题吧!

【例题】新兴摩托车厂委托**橡胶厂加工摩托车轮胎500套,新兴摩托车厂提供橡胶5000公斤,单位成本为12元,**橡胶厂加工一套轮胎耗料10公斤,收取加工费10元,代垫辅料10元,则新兴摩托车厂委托加工摩托车轮胎应纳消费税=500×[(10×12+10+10)÷(1-3%)]×3%=2164.95(元)...

四、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申报坏账损失时需要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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