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方式不履行和不能履行的区别?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限制?今天给各位分享担保方式不履行和不能履行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担保物权行使的期间限制是如何的、哪些权利可以进行质押、按份共有法律规定内容有什么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担保方式不履行和不能履行
3、 哪些权利可以进行质押
简要案情
A与B之间订立合同,C向A出具担保书,担保书约定:在B不能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时,由C承担担保责任。合同到期后,B未按约定期支付货款,故A将B、C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我们代理C出庭参加诉讼,在认真审查其担保合同后,得出C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应承担一般担保责任,即在B没有支付款项的能力前提下,才有C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如为连带保证,即A可以向B、C任何一人主张全部之债权,也可同时向二人主张,而不分先后偿还顺序。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
点评:该案仅在一字之差,“在B不能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时,由C承担担保责任。”如为“在B不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时,由C承担担保责任。”C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条连接: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
【相关案例】
某农业银行与一食品公司于1996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农业银行给食品公司贷款50万元,期限为1年,食品公司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到期后,农业银行未向食品公司主张过权利。2002年5月18日,食品公司在农业银行向其发出的催收贷款的通知书上签字盖章。之后,食品公司还是未履行还款义务。2004年2月6日,农业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食品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并要求食品公司以其抵押财产优先偿还贷款本息。
法院不应支持农业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的请求。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未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且主债务人对已过时效的主债务的重新...
哪些权利可以进行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必须记载“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只要有一项未记载,汇票便无效。
(2)债券、存款单
债券是指由政府、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了筹措资金而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政府证券在我国又称国库券,即由政府为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债券。金融债券是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企业债券是由企业发行的债券。
(3)仓单、提单
仓单是指仓库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而填发的有价证券。根据合同法的规...
按份共有法律规定内容有什么
《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一条【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条【共有物管理费用的分担】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三百零三条【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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