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登记的地役权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已登记的地役权首次登记需要的材料

已登记的地役权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是什么?已登记的地役权首次登记需要的材料是什么?今天给各位分享已登记的地役权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已登记的地役权首次登记需要的材料、已登记的地役权转移登记的情形、发包方可以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吗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已登记的地役权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已登记的地役权首次登记需要的材料

本文目录一览:

1、 已登记的地役权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

2、 已登记的地役权首次登记需要的材料

3、 已登记的地役权转移登记的情形

4、 发包方可以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吗

一、已登记的地役权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

已登记的地役权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转移的,申请转移登记要提供的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证明、地役权转移合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地役权转移合同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的,或者需役地分割转让,转让部分涉及已登记的地役权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应当出具书面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1)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

二、已登记的地役权首次登记需要的材料

已登记的地役权首次登记需要的材料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已登记的地役权首次登记需要的材料包括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第六十一条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地役权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证实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发生变化;

(二)共有性质变更的;

(三)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四)地役权内容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役地分割转让办理登记,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

三、已登记的地役权转移登记的情形

已登记的地役权转移登记的情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可以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转移等。

《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地役权转移合同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的,或者需役地分割转让,转让部分涉及已登记的地役权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应当出具书面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

(一)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从需役地角度看,毋宁说是地役权从属性的另一延伸。因为地役权既然从属于需役地而存在,自系从属于...

四、发包方可以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吗

发包方可以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吗

不可以。权证管理办法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下列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土地承包法》

第十四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

已登记的地役权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已登记的地役权首次登记需要的材料、已登记的地役权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同时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本文链接:https://www.9gupiao.com/flbk/153883.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