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包括哪些,涉台遗产继承怎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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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包括哪些,涉台遗产继承怎样办理

本文目录一览:

1、 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包括哪些

2、 涉台遗产继承怎样办理

3、 涉外婚姻的继承的法律规定

4、 涉外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如何确定

一、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包括哪些

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上述四项内容,就是丧失继承权属于民事法律制裁措施的实质性条件。在适用以上四项条款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是指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包括既遂和未遂两种情况。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既遂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剥夺其继承被其杀害的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犯罪行为未遂的,即被继承人未死亡,人民法院也可据此剥夺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人不论基于什么动机而杀害被继承人的,只要实施了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法律上都应...

二、涉台遗产继承怎样办理

一、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

1、无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在大陆或在台湾,其遗产(动产和不动产)在大陆,遗产继承应依据“民法典”,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2、大陆的继承人继承在台湾的遗产(动产和不动产),需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以证明在大陆的继承人与在台湾的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如果大陆的继承人不在同一地居住,其亲属关系证明应统一由一个公证处办理。

3、遗嘱人生前在台湾立有遗嘱处分其在台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该受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证处办理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由受托人代为办理领取在台遗产手续。

已在大陆定居的台胞,生前在大陆立遗嘱处分其在台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该遗嘱受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证处办理以下公证书后,由代理人向在台的遗产管理人承认继承或向台湾地方法院诉请确认或给付。

公证遗嘱,遗嘱受益人需办理身份公证...

三、涉外婚姻的继承的法律规定

一、涉外婚姻的继承的法律规定

1、中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

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据此,我们知道中国公民继承遗产时:

(1)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外,遗产在国外的不管不动产还是动产均适用外国法律;

(2)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内,遗产在国外的,动产适用中国的法律,不动产适用外国的法律;

(3)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外,遗产在国内的,则动产适用外国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中国的法律;

(4)如果被继承人(必须外国人)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产都在我国境内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我国法律。

2、外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

根据《继承法...

四、涉外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如何确定

涉外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如何确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在我国境内的,适用我国《民法典》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五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无人继承的遗产如何处理

死者生前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或个体工商业者,城镇无业居民等的,应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或个体工商业者,城镇无业居民等的,如其遗留的财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应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城镇或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村民的,其无人继承,又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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