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常识劳务派遣问题与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法常识对劳务派遣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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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常识劳务派遣问题与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法常识对劳务派遣的立法建议)

本文目录一览:

1、 劳动法常识劳务派遣问题与劳动者权益维护

2、 劳动法常识对劳务派遣的立法建议

3、 何种情形下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4、 广州地方法规劳务派遣合同必须具备哪些条款

一、劳动法常识劳务派遣问题与劳动者权益维护

劳动法常识—劳务派遣问题与劳动者权益保护

问题

l.有的劳务派遣用工不仅没有缓解就业压力,反而减少了劳动者的收入,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组织的性质属于中介机构,并不从事实际生产,除了自身经营所需人员,无法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就其本身而言,不可能缓解就业压力。

劳务派遣组织根据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和失业人员的就业需求居间“牵线搭桥”,其使命在“搭桥”成功后就已完成。劳务派遣将被牵线的人员全部收归为劳务派遣组织的职工,实际上是为劳务派遣组织提供财源,达到其对被派遣人员长期收取管理费的目的。

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提供生...

二、劳动法常识对劳务派遣的立法建议

劳动法常识对劳务派遣的立法建议

1.禁止一切营利性的劳动力交易行为,并追究交易行为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传统意义上说,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参加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它是生产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反映。

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其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而劳务派遣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其与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是相违背的。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不仅直接侵犯了相关劳动者的利益,而且也是对公共利益的破坏。如果在劳动合同法中确立劳务派遣制度,就为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全部...

三、何种情形下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

四、广州地方法规劳务派遣合同必须具备哪些条款

广州地方法规劳务派遣合同必须具备哪些条款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必备条款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外,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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