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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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

本文目录一览:

1、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2、 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

3、 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相关规定

4、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一、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年8月31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

二、民事诉讼法新旧对照

2008年民事诉讼法

2013年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作了如下规定:

1.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出诉讼,原告可在与争议有一定的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进行选择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

四、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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