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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
涉外离婚管辖权异议是怎样的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
案情简介:原告参某,男,45岁,籍贯河北省保定市,香港居民,现住香港北角和富道。被告王某,女,35岁,籍贯河北省保定市,香港居民,现住香港九龙土瓜湾。原告参某为香港居民,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于1980年11月按民俗举行婚礼,于1981年在河北省保定市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好,生育一男一女,两子女随被告在河北省保定市生活。1992年6月18日,被告王某以会夫为由获准携两子女往香港定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而产生纠纷,造成双方于1994年10月分居生活,原告参某据此于1994年12月6日向保定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995年12月25日,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法院以原...
案情简介:原告参某,男,45岁,籍贯河北省保定市,香港居民,现住香港北角和富道。被告王某,女,35岁,籍贯河北省保定市,香港居民,现住香港九龙土瓜湾。原告参某为香港居民,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于1980年11月按民俗举行婚礼,于1981年在河北省保定市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好,生育一男一女,两子女随被告在河北省保定市生活。1992年6月18日,被告王某以会夫为由获准携两子女往香港定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而产生纠纷,造成双方于1994年10月分居生活,原告参某据此于1994年12月6日向保定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995年12月25日,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法院以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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