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代理立案是否超出代理范围?诉讼代理人参与法院调解工作的利与弊有哪些?今天给各位分享诉讼代理人代理立案是否超出代理范围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诉讼代理人参与法院调解工作的利与弊、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3、 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中的“特别授权”,是包括“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权利。对代理立案没有作为代理内容规定在其中。而本条第1款又严格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近年来,笔者发现代理办理立案包括申请执行立案的现象多见,认为是不正常的司法怪病。从规定中不难看出诉讼法对立案的委托排他性,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其他诉讼代理事项。而授权委托书必须是自己的签名(盖章)递交人民法院。下面笔者试举两例来说明此问题。
例一:胡某将自己儿子的结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起诉书和签好了...
诉讼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简便方式,其作用能有效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实现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因而备受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我国有着悠久的调解传统,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社团组织等纷纷加大调解工作的力度、强化调解功能,各地也纷纷出台构建各种调解大格局。随着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各种民商事案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因此,在解决民商事案件中有诉讼代理人和执业律师参与调解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目前,针对诉讼代理人和律师参与法院调解工作的利与弊发表几点个人意见。
一、当前诉讼代理人不规范诉讼的主要表现形式及不良后果有如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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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特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所谓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理解诉讼标的的两个难点问题
1、诉讼标的识别问题
诉讼标的作为当事人争议并要求法院进行审判的对象,在具体民事案件中应根据什么标准予以识别,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学者争论最激烈的理论之一。对于诉讼标的的识别,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新诉讼标的理论和新实体法理论。目前从整...
在我国,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鉴定人属于诉讼参与人。
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鉴定人通常被定位在诉讼当事人的科技助手,司法鉴定人是“专家证人”和“具有专门知识和辩护人”。司法鉴定人可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委托,甚至可向司法鉴定人提出适合于自己需要的要求。当然,根据这种规定,任何一方面也不会聘请于自己不利的司法鉴定人。以美国最为典型。通常认为,美国的诉讼制度以“当事者对抗制”(adversarysystem)为特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活动的一切方面展开对抗。“司法鉴定人的鉴定活动与诉讼对抗是不可分的。双方当事者都想方设法找到能够为自己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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