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最新?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起草说明?今天给各位分享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哪些事项不能申请仲裁、哪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裁定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2、 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3、 哪些事项不能申请仲裁
第一条为了规范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仲裁收费,根据国务院《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本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本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在向本会提出仲裁申请时,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用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用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五条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的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
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05年6月15日第二届南京仲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南京仲裁委员会
(一)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二)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三)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的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哪些事项不能申请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二百七十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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