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基本框架(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其他机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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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基本框架(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其他机构规则)

本文目录一览:

1、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基本框架

2、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其他机构规则

3、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组织结构

4、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组织机构

一、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基本框架

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规则分“总则”、“仲裁程序”、“简易程序”和“附则”四章共81条。按现行仲裁规则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是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均适用仲裁规则中的简易程序;案件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适用仲裁规则中的普通程序,但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也可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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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其他机构规则

按现行仲裁规则,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该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如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并征得仲裁委员会同意的,原则上也可适用其他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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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组织结构

组织

●名誉主任、主任、顾问和委员

仲裁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一人、顾问若干人。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履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秘书局/秘书处

仲裁委员会总会和分会分别设立秘书局和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或分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或分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总会与华南分会、上海分会及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专门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下设三个专门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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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组织机构

机构设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也称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仲裁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一人、顾问若干人。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履行仲裁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在深圳经济特区设有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委员会分会是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部分。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分会设立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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