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周林频谱总公司擅自使用其医疗照片制作广告侵害肖像权案(诉周林某谱总公司擅自使用其医疗照片制作广告侵害肖像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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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周林频谱总公司擅自使用其医疗照片制作广告侵害肖像权案(诉周林某谱总公司擅自使用其医疗照片制作广告侵害肖像权案)

本文目录一览:

1、 诉周林频谱总公司擅自使用其医疗照片制作广告侵害肖像权案

2、 诉周林某谱总公司擅自使用其医疗照片制作广告侵害肖像权案

3、 诉讼行为能否构成名誉侵权

4、 四种情形酒友应承担责任

一、诉周林频谱总公司擅自使用其医疗照片制作广告侵害肖像权案

「案情」原告:吴淑英。原告:曹俊芳,小学教师。被告:北京周林频谱总公司。1991年6月初,原告吴淑英因患类风湿病在山西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内科免疫科住院治疗期间,正值周林频谱总公司在全国搞技术推广。吴淑英在该院治疗的同时,曾用该公司生产的周林频谱仪对其膝关节部位进行照射治疗,病情确有好转。为了保留医疗学术资料,该院主治大夫给吴淑英拍摄了三张彩色照片,其中有吴淑英由其女曹俊芳搀扶的照片一张,吴淑英双腿、脚的照片一张,吴淑英本人站立的照片一张。1994年3月,被告北京周林频谱总公司(以下简称周林公司)未经原告吴淑英、曹俊芳的同意,将该三张照片印刷制作成图片广告的一部分,予以张贴,并将其中两张照...

二、诉周林某谱总公司擅自使用其医疗照片制作广告侵害肖像权案

「案情」原告:吴某英。

原告:曹某芳,小学教师。

被告:周-林某谱总公司。

1991年6月初,原告吴某英因患类风湿病在山西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内科免疫科住院治疗期间,正值周-林某谱总公司在全国搞技术推广。吴某英在该院治疗的同时,曾用该公司生产的周-林频谱仪对其膝关节部位进行照射治疗,病情确有好转。为了保留医疗学术资料,该院主治大夫给吴某英拍摄了三张彩色照片,其中有吴某英由其女曹某芳搀扶的照片一张,吴某英双腿、脚的照片一张,吴某英本人站立的照片一张。

1994年3月,被告北京周-林某谱总公司(以下简称周-林公司)未经原告吴某英、曹某芳的同意,将...

三、诉讼行为能否构成名誉侵权

[案情]

2005年10月,王某收到诽谤其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匿名信及明信片。王某为查清此事,便向县公安局反映,随后提供了其单位两个科室人员的政治笔记。二个月后,公安局告知初步结论:匿名信及明信片可能是同单位的李某所写。为进一步确认事实,王某又委托律师调取李某档案材料,向市检察院申请字迹鉴定。后经鉴定得出结论:匿名信、明信片均系李某所写。王某遂持结论向法院起诉李某侵害名誉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李某申请重新鉴定。历时二个多月后,鉴定结论尚未得出时,王某向法院申请撤诉。撤诉后,李某认为人的名誉是不可随意侵犯的,王某在无确凿证据下起诉李某后又撤诉认输,造成李某极大的名誉损失和精神损...

四、四种情形酒友应承担责任

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郎建勇

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尤其是成年公民饮酒,只是限制或禁止公民饮酒后进行某些特定行为.同样,法律也不禁止多人共饮.至于劝酒是否构成侵权,要看劝酒的具体情节.如果是非强制,礼节性劝饮,被敬酒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应既不为法律所禁止,也为传统和风俗民情所接受.一般不宜将这种行为界定为侵权行为.

但是有以下4种情形,酒友应该担责:一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果饮酒者已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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