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售卖个人私密信息涉嫌违法(王文诉王发祥不当使用股东姓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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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售卖个人私密信息涉嫌违法(王文诉王发祥不当使用股东姓名案)

本文目录一览:

1、 网店售卖个人私密信息涉嫌违法

2、 王文诉王发祥不当使用股东姓名案

3、 王卫宁诉云南省电信公司昆明分公司隐私权侵权纠纷案

4、 王利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构建

一、网店售卖个人私密信息涉嫌违法

网友提问:

我在淘宝网店看到有提供“号码查询”服务,只需10元钱就能查询用户的私密信息。该卖家表示,买家只要支付10元,再在手机号码栏中输入要查询的电话号码,约3分钟后,买家就能收到该号码的机主姓名、预付费等信息。请问卖家售卖个人私密信息违法吗?

律师回答:

1.网店销售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获利是侵犯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2.网店的行为若涉及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或根本就是上述人员开的网店,可能涉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花钱购买这些信息的公民也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如某些...

二、王文诉王发祥不当使用股东姓名案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02)青民一初字第792号。

二审裁定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潍民一终字第121号。

2.案由:姓名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文。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陈-林,**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王*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孙*堂。

二审法院:山...

三、王卫宁诉云南省电信公司昆明分公司隐私权侵权纠纷案

【本案提示】

本案是一起涉及“来电显示”信息是否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全国首案。该案审理的亮点在于: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隐私概念以及隐私权的单独保护无明确规定,两审法院通过正确确定案由,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区分隐私权与名誉权,并运用古老的“敲门规则”,正确认定本案“来电显示”信息并不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体现出两审法官较强的法律适用能力,也为今后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公司昆明分公司(以下简称“**信昆明分公司”)。

1998年10月...

四、王利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构建

[摘 要]我国侵权责任法应定位为一种救济法,其基本架构与体系应依如下思路进行建构:应采取多元归责原则,将过错责任作为一般条款,将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原则进行类型化分解;采“过错吸收违法”的观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应由损害、过错与因果关系三要件组成;绝对权请求权不应全部纳入侵权责任法中,而应将它们分置于民法典的相应部分。另外,损害赔偿制度也应在救济法的思维下进行体系建构。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 救济法 归责原则 构成要件 绝对权请求权

侵权责任立法是我国民法典制定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讨论立法的具体方案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定位:侵权责任法在本质上到底应该发挥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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