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的立法解释有哪些内容?姓名权的管辖如何确定?今天给各位分享姓名权的立法解释有哪些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姓名权的管辖如何确定、姓名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姓名权的概念和内容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姓名权的立法解释有哪些
2、 姓名权的管辖如何确定
3、 姓名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4、 姓名权的概念和内容
姓名权的立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为使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请求对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相关条款作法律解释,明确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
草案对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的规定和婚姻法中“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作了法律解释,明确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
草案明确,公民行使姓名权除依照前述两条法律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氏体现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
一、姓名权管辖如何确定
1.姓名权纠纷,是指因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公民姓名权而引发的纠纷。实际中还有一种行为是行为人对他人的姓名进行侮辱,这种行为所侵犯的不是姓名权,而是利用姓名进行的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2.姓名权的管辖:
因姓名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姓名权
1.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
姓名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在欧美国家,由于其“姓名”与“名称”是同一概念,如英文中的name,德文中Name,且范围较广,既包括自然人姓名(名称),也包括法人姓名(名称),因而姓名权的名称权可以概括为一项权利即姓名(名称)权。东方国家如中国、日本、朝鲜、越南则不同,姓名是自然人姓与名的结合,与法人的名称不同,因而分别形成姓名权、名称权的概念。
关于姓名权的概念,在定义方式上主要表现为列举式和概括式两种,前者称“姓名权是自然人对于姓名设定、变更和专用的人格权”;后者称“姓名权为专用其名称的权利”,“姓名权是人之姓名在法律上享有的利益”。我们认为前者对姓名权的意义较之后者对姓名权的意义更明确,更易于接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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